专业文章丨从借贷纠纷案件浅析出具收据的相关法律要点
2024-12-11
林某能诉称林某川、刘某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川以经营需要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以【现金形式】向林某能借款350万元,约定月利率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并立下【借据】1份,借据载明:本人林某川,因经营需要,兹向出借人林某能借款并【收到】现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小写¥3500000元),月利息3分,利息计算至还清所有借款为止。保证人泉州富某特石业有限公司(简称富某特公司)自愿为借款人的债务偿还提供保证担保,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