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京师律师深入解读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之刑事责任年龄
2024-04-03
近日,邯郸三名初中学生杀害同学的恶性案件,有关未成年教育问题、学校校园霸凌问题和刑事责任的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导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其实从“应当从轻或减轻”、“极其严重,才适用无期徒刑,一般不判无期”的字眼里,不难看出国家在对待未成年犯罪上,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