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新《公司法》研究系列文章之二:董监高的义务及民事风险
2024-04-23
上一篇文章中,笔者主要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研究了减资的类型、减资的法定程序以及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本篇文章中,主要讲一下董监高在履职时的民事风险提示。本文中的董监高,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其中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其代表了背后各方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决策、监督等,而高管在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也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即包含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管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等。董事、监事、高管等个体共同搭建了公司管理体系的顶层架构,是公司管理的核心人员,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未来发展的方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