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拍卖公告中租期二十年的事实能否作为法院审理其他案件的免证事实
2022-11-24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A法院作出《拍卖公告》载明:标的物由承租人经营餐饮,租赁期限为二十年,从2012年6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并一次性缴纳了全部租金。由于两次拍卖均流拍,债权银行自愿接受了以物抵债,A法院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以物抵债裁定书。由于实际承租人郭某某拒绝办理承租房屋,债权银行以抵押贷款时的承租人文某某为被告向标的物所在地B法院提起赔偿损失的诉讼。产生的争议是:如果拍卖公告上载明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该载明事实能否直接作为免证事实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