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振辉
引言
滴灌通是一家运用金融科技连接全球资本与中国小微企业的交易所集团。它通过创新的收入分成投融资模式,向餐饮、零售、服务、文化体育等行业的门店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在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MCEX)上发行和交易收入分成产品。滴灌通的业务模式有别于传统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它不占有门店的股权,也不要求门店还本付息,而是根据门店的每日营收进行分成。
滴灌通的业务模式在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上的争议和监管上的困境。滴灌通的收入分成合约在中国内地司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也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裁判规则,如果发生纠纷或争议,可能会给交易主体维权造成困难。滴灌通的业务涉及多个司法地区的监管,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其他海外国家和地区,它需要同时符合不同地域的监管规定,避免出现监管套利或监管真空的情况。滴灌通的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业务,是否需要持有相应的牌照,也是一个有待监管层明确的问题,如果被认定为金融业务,那么就涉及到资质、监管机构、业务边界等等一系列问题,可能会对滴灌通的业务空间造成限制。
本文旨在对滴灌通的业务模式进行法律定性和监管路径的探析,分析其在法律上的属性、问题和风险,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滴灌通的合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滴灌通模式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联合经营等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比较
滴灌通模式是否属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联合经营或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析滴灌通模式的主要特征和要素,以及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异同。
(1)滴灌通模式与股权投资的比较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人以资金或其他财产出资,取得被投资人的股份或股权,从而分享被投资人的利润和风险,参与被投资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以期获得长期的投资回报。股权投资的主要特征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形成股东或合伙人的关系,投资人享有股东或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人的回报取决于被投资人的经营业绩和利润分配,投资人承担被投资人的经营风险,投资人的退出方式主要是转让股份或股权。
滴灌通模式与股权投资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滴灌通作为投资人,以资金出资,与被投资门店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分享门店的收入。然而,滴灌通模式与股权投资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例如:滴灌通并没有取得被投资门店的股份或股权,也没有登记为股东或合伙人,也没有参与门店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滴灌通的回报不取决于门店的利润,而是取决于门店的营业收入,且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滴灌通的退出方式不是转让股份或股权,而是在门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或时间后自动终止合约。因此,滴灌通模式不能完全等同于股权投资,也不具有股权投资所涉及的法律效力和保护。
(2)滴灌通模式与债权投资的比较
债权投资是指投资人以资金或其他财产借贷给被投资人,取得被投资人的债权,从而获得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不参与被投资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以期获得短期的投资回报。债权投资的主要特征是: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形成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关系,投资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人的回报取决于被投资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投资人不承担被投资人的经营风险,投资人的退出方式主要是收回本金和利息或转让债权。
滴灌通模式与债权投资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滴灌通作为投资人,以资金借贷给被投资门店,从而获得门店的收入分成。然而,滴灌通模式与债权投资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例如:滴灌通并没有取得被投资门店的债权,也没有要求门店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也没有对门店进行抵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滴灌通的回报不是固定的利息,而是与门店的营业收入挂钩,且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滴灌通承担了被投资门店的经营风险,如果门店收入少或无收入,滴灌通的回报也相应减少或为零;滴灌通的退出方式不是收回本金和利息或转让债权,而是在门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或时间后自动终止合约。因此,滴灌通模式不能完全等同于债权投资,也不具有债权投资所涉及的法律效力和保护。
(3)滴灌通模式与联合经营的比较
联合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以各自的财产、劳务或其他资源,共同参与某一经营活动,分享收益和风险,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联合经营的主要特征是:联合经营各方之间形成联合经营人的关系,联合经营各方享有联合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联合经营各方的回报取决于联合经营活动的收益,联合经营各方承担联合经营活动的风险,联合经营各方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协商解除或终止联合经营协议。
滴灌通模式与联合经营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滴灌通作为投资人,与被投资门店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以资金和经营场所为资源,共同参与餐饮、零售等行业的经营活动,分享收入和风险,共同承担责任。然而,滴灌通模式与联合经营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例如:滴灌通并没有与被投资门店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也没有明确约定联合经营的条件和方式,也没有设立联合经营的管理机构或代表;滴灌通的回报不是按照联合经营活动的收益比例分配,而是按照每日收入分成合约(DRC)的约定分成,且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滴灌通的退出方式不是协商解除或终止联合经营协议,而是在门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或时间后自动终止合约。因此,滴灌通模式不能完全等同于联合经营,也不具有联合经营所涉及的法律效力和保护。
二、滴灌通模式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探析
根据上述分析,滴灌通模式既不属于股权投资,也不属于债权投资,也不属于联合经营,那么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滴灌通模式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如何确定呢?
一种可能的观点是,滴灌通模式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产品,它是一种基于收入分成的投资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这种观点认为,滴灌通模式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外,根据市场需求和创新精神,创造出来的一种灵活的投资方式,它不受传统的法律关系的限制,也不需要归入现有的法律分类,而是根据滴灌通和被投资门店之间的自愿约定,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这种观点的优点是,它尊重了滴灌通模式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为滴灌通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性。
另一种可能的观点是,滴灌通模式是一种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关系的合同,它是一种基于收入分成的租赁合同,应当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观点认为,滴灌通模式的实质是滴灌通以资金为条件,向被投资门店出租其经营场所,收取门店的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作为租金,而不是真正参与门店的经营活动,也不是真正分享门店的收益和风险。因此,滴灌通模式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性质和内容,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以及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护等。这种观点的优点是,它符合滴灌通模式的实质和内容,也符合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分类,为滴灌通模式的监管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途径。
三、滴灌通模式的监管路径和监管建议
无论采取哪种观点,滴灌通模式都是一种涉及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投资模式,因此,它需要接受相应的监管和规范,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防范金融风险和违法行为。那么,滴灌通模式的监管路径和监管建议是什么呢?
一种可能的路径是,由滴灌通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MCEX)作为滴灌通模式的主要监管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滴灌通模式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包括门店的挂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交易规则、风险提示、投诉处理等,同时,由澳门金融管理局作为滴灌通模式的监管机构,对滴灌通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MCEX)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依法合规地开展滴灌通模式的业务。这种路径的优点是,它利用了滴灌通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MCEX)的专业性和便利性,也利用了澳门金融管理局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滴灌通模式的监管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和渠道。
另一种可能的路径是,由中国证监会作为滴灌通模式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滴灌通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滴灌通模式的定义、范围、主体、条件、程序、方式、标准、责任等,同时,由中国证监会与澳门金融管理局建立跨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共同协调和完善滴灌通模式的监管规则和机制,防止监管套利或冲突,维护金融市场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这种路径的优点是,它利用了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和专业能力,也利用了内地和澳门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为滴灌通模式的监管提供了一个权威的法律依据和协作平台。
以上是本文对滴灌通模式的法律属性和监管路径的分析,供读者参阅思考。滴灌通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模式,还有许多需要探讨和完善的地方,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关注和研究,为滴灌通模式的发展和规范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律师介绍
陈振辉律师,南京大学法学硕士、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商法硕士,牛津大学Oriel College访问学者,现任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方向为争议解决、金融业务,近年来对于科技金融和贸易金融有较为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