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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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9年10月15日,杭州某公司与张小妹签订《独家全约演艺经纪协议》(后称“协议”),协议约定若张小妹未按约执行公司指示、安排的演艺事务的,公司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协议。
2020年10月起,张小妹开始不能按指示完成直播任务。2020年11月25日,公司以张小妹出现违约情形为由向张小妹发送通知,要求其按约履行协议。此后,张小妹仍未按约履行协议内容。2020年12月30日,公司以张小妹履约过程中多次出现违约情形且经提醒后仍不改正为由,向张小妹发送解除协议通知书,并提起诉讼主张提前解除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履行过程中张小妹从2020年10月起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直播任务,在公司告知后张小妹仍不按约履行协议,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涉案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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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对预期违约制度也从陌生走向了熟悉,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当事人选择适用预期违约来解决问题。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提前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内,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而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明确地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也可以是通过其行为来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并不是新制度,在《合同法》时代便有规制。《民法典》在总结原有法律行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预期违约的定义,其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理论上一般认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违约方向相对方作出不履行债务的明确表示;(2)违约方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相对方作出上述意思表示;(3)违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4)违约方无正当理由。默示违约,则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对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理论上认为,默示的预期违约除满足上述明示的预期违约之第三个和第四个要件外,还需具备如下要件:(1)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行为或情况推测该方在履行届满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2)合同一方作如此推测有确切的证据;(3)预期违约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此外,《民法典》也为预期违约设立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在合同当事人遭到另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一方面,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或拒绝履行自己所负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还可以因对方的预期违约行为,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而且,若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守约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预期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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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预期违约在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也时常遇到,如何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将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进而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对于及时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具体而言,若债务人明示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判断债务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经产生不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其次,若债务人采用默示预期违约的方式,债权人应当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预见性,即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理由让债权人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将不履行合同。同时,在拟提起预期违约的诉讼或仲裁之前,债权人还应主动收集掌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据,以印证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行为。
需要注意,若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尚不明确,则不能想当然地适用预期违约条款来进行救济。在债务人欠缺履行意愿却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场合,可以考虑适用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履约担保。中止履行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债权人才可以适用预期违约制度,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为了便于您维护自身权利,律师特别提醒,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尽量考虑清楚合同履行过程中另一方未来可能的违约行为,将一些潜在的预期违约行为,如无法清偿其他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重大财产被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被吊销营业执照、陷入重大新闻舆论等等明确地列为违约情形,以降低自身对另一方预期违约行为的举证责任。届时,在另一方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您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甚至据此解除合同,更全面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