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范,实践中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相关证据收集是竞业限制纠纷中的难点。本文中,笔者通过办理相关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相关经典案例,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几种情形以及相关证据收集的思路方法略谈一二。
一、认定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
1、个税、社保
实践中,在竞业限制纠纷的仲裁或诉讼中,一般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通常会以“其未入职竞业单位”为由进行抗辩,而证明劳动者已入职竞业单位最直接的证据是其与竞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该证据很难获得,此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调取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法。
案例:(2017)京0108民初3229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蒋松虽抗辩称其未入职蚂蚁云公司,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根据查明事实可见,蚂蚁云公司为蒋松缴纳了2016年7月之后部分月份社会保险,为蒋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至本院调查取证之时,蚂蚁云公司仍为蒋松申报个人所得税。蒋松未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其认可2016年7月至9月在蚂蚁云公司工作,但未举证证明此后业已从蚂蚁云公司离职。综上,本院对蒋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百度在线公司所持的蒋松自该公司离职后即入职蚂蚁云公司、已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予以采信。
2、担任股东、董事、监事等
实践中,此种情形较为常见,通常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管或持有一定的股权,在离职后设立或入股竞业单位,成为竞业单位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可通过查询竞业单位的工商登记档案来获取相应的证据。
案例:(2012)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451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2012年3月6日,原告作为股东出资人民币350000元(出资比例为7%)与另案原告宋辉(同为被告员工,出资人民币500000元,出资比例10%)成立了深圳市荟萃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网上销售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被告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0000元,经营范围为“……黄金、铂金、银、宝玉石、工艺品、礼品的批发和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网上销售黄金、铂金、银、宝玉石、工艺品、礼品”。本院认为,原告成立与被告有竞争业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近亲属竞业
实践中,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为了规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赔偿高额的违约金,可能会通过其近亲属入职竞业单位担任高管的方式来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认定该劳动者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同时,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可将其近亲属违反竞业限制视为劳动者本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在协议中。
案例:(2019)沪01民终1265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功臣虽主张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依据已查明事实:张功臣的配偶谢某于2017年7月受让X公司全部股权,并自2017年8月9日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至2018年9月方退出X公司,确系属实。一审法院基于此,并结合张功臣与谢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奥星公司与X公司经营范围重叠明显之事实,认定奥星公司已完成X公司与奥星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可视为张功臣对竞业限制义务之违反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张功臣虽辩解称其配偶谢某仅是为续社保而受让X公司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社保的缴纳并不需要以受让X公司全部股份、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前提条件,张功臣该解释过于牵强,难以令人信服。且,张功臣本人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工作,其配偶谢某未从事过生物、医药行业工作、根本不懂生物医药,却受让同属医药行业、公司名称涉及“生物科技”的X公司的全部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行为,亦足以引发合理怀疑。此外,在X公司与奥星公司的经营范围明显存在重合之处的情况下,张功臣一方面表示不知晓X公司做什么,一方面又称X公司不可能与奥星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显相矛盾。故对张功臣有关其配偶谢某受让X公司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行为不构成其对竞业限制义务之违反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4、实际代表竞业单位工作
实践中,劳动者为了规避原用人单位发现其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可能不会与竞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让用人单位代替其缴纳社保,或办理入职,那么单纯只给竞业单位做工作的情况下,可否认定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2016)沪01民终202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三系力克公司及吕世英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吕世英以力克公司未依约一次性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是按月支付为由,主张该公司违约在先。而力克公司以吕世英在职期间即为赛趋科公司提供服务为由,主张后者违约在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吕世英在离职前即接受C公司的授权从事房屋租赁事宜,并代表该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据此可以认定吕世英在职期间即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二、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证据收集方法
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
1、竞业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营业范围);
2、劳动者与竞业单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竞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登记表格;
4、竞业单位的员工考勤表单;
5、竞业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6、竞业单位的工资薪酬证明;
7、竞业单位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
8、劳动者以竞业单位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等;
9、拜访原用人单位的访问登记表、原用人单位的业务人员证言;
10、劳动者在竞业单位网站、宣传册或单位其他载体上的记载等。
作者简介
桑中伟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领域
诉讼:公司领域(股权转让、公司增资、股东纠纷);合同领域(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劳动领域(竞业限制、股权激励);
非诉: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尽职调查、企业并购重组、员工股权激励、涉外合同审查(俄语)、不良资产处置、债权融资计划、PPP项目、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