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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离婚财产纠纷之股权分割 更新日期: 2024-10-10 浏览:0

►作者:段志婉

一、引言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其稳定性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调研统计显示,家庭和谐往往与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率正相关。然而,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呈现出增长趋势。据国家数据统计,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在所有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占比显著,且这一比例仍在上升。

在离婚案件中,有限公司股权分割面临的问题和争议较多。一方面,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其价值评估、分割方式以及对公司未来运营的影响都是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权分割还可能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在处理时需要兼顾多方权益,避免因分割问题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主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即使是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公司经营活动而增值的部分,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的有关股权分割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在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分割股权,成为法律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典型案例,探讨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原则和操作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原则及法规依据

在探讨离婚案件中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及其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中国现行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为处理股权分割问题提供了基础性指导。同时,考虑到有限公司股权的特殊性,还需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股权分割不会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债权人利益。

以下是对中国现行生效中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司法解释中与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分割部分的条文规定的汇总:

三、典型情形及代表案例

股权分割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笔者今天给大家整合了离婚中常见股权分割争议中的代表案例:

情形一案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股权本身仍然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割。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若婚后夫妻都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且未再次投入财产的,应视为一方婚前财产。

【裁判要旨提炼】

法院在审理谭某与雷某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件中,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姻期间财产的界限。法院认为,雷某某在与谭某结婚前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即便雷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了这部分股权,由于新鸿基公司自成立后未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且未产生分红,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并非源自婚姻期间的投资经营性收益。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存在股权转让的溢价或增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种增值应被视为自然增值,而非婚姻期间的主动投资收益,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法院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存在溢价及其具体数额,因此其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股权转让溢价收益属性上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在纠正瑕疵后,决定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这表明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注重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也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界定的严格把握。

情形二案例: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参与经营管理,并取得了增值收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提炼】

法院在审理秦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婚后增值的归属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分割原则。在本案中,王某某婚前持有的苏州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尽管在婚后进行了股票发行并上市,但法院认为,由于王某某并未在婚后进行主动的股权投资经营行为,其在某股份的任职回报也已通过工资形式体现,因此该股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应视为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很重要的一点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如参与重大决策、日常运营或战略规划,这些经营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资产的增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股权增值作为投资经营的直接成果,理应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中仅从事一般性工作,如行政或后勤支持等,这些工作虽然对公司的正常运转不可或缺,但并不直接导致公司资产的增值。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增值部分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般性工作的提供并不等同于对公司资产增值有实质性贡献的投资经营行为。

法院在裁判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股权增值是否主要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因素导致的增值等。如果股权增值主要是由市场行情或其他非夫妻双方经营行为导致的,那么这部分增值也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裁定体现了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财产来源和性质的严格区分,以及在财产分割中对夫妻双方权益的平衡考量。

情形三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提炼】

在裴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关于夫妻离婚中涉及股权分割的裁判要旨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严格标准和对公司股权变动性质的深入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确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原则,即股权是否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经营管理行为而增值,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关键。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张某持有的北京嘉成创新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股权的转让行为发生在婚姻期间,且裴某曾同意将其股份无偿转让给张某。然而,法院认为,这种“无偿转让”的表述更多是为了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并不代表裴某放弃了对股权的共有权利。因此,即便股权在张某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四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代持第三人的股权,若有证据证明名下的股权为代持,则该股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要旨提炼】

法院指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股权的分割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存在不明确性,并且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根据查明的事实,唐某某在成都启斌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拥有的股权,实际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股权的分割并未明确,且涉及的股权代持情况与案外人存在关联,因此法院认为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此外,法院还强调了公司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即在夫妻与公司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即使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非登记一方也不能直接要求变更为登记股东,而应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法院最终对赵某某提出的要求解除代持协议、分割股权对应分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股权分割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中关于股权分割的裁判要旨明确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以及在离婚协议不明确或涉及案外人权益时,法院对于股权分割的处理原则。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又兼顾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特殊财产权利的审慎态度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裁判要旨提炼】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被告陈某某名下的股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双方及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可以推断出原告知晓并同意了被告将部分股票期权代持给第三人的事实。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在后期表示不同意代持,但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因为原告在代持合意形成时并未提出异议。此外,法院还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代持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禁止性规定。在分割方式上,法院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法,考虑到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动性,决定以判决生效之日的股票收盘价来计算折价款,而非原告主张的解禁当日的收盘价。此外,法院还酌情考虑了原告应承担的税款部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某名下尚未分割的4,000股股票归被告所有,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相应股票折价款,同时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的税款。对于第三人代持的5,900股股票,法院认定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中关于股权分割的裁判要旨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尊重了当事人之间的代持合意,并在分割方式上体现了公平和灵活性,同时考虑了市场变动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确保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还有两类也是生活中的多发情形:

1. 案外人代持的夫妻一方股权的离婚时认定及处理:当股权由案外人代持时,离婚案件中的处理首先需要确定股权的实际归属。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虽由他人代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通常会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然而,如果代持关系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并且得到了夫妻双方的事先同意或认可,那么在离婚时,该股权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况、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相关证据来做出判决。

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股权的离婚时认定及处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这些股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如果赠与合同或遗嘱中明确指定了股权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股权在离婚时不应被分割。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考虑赠与或继承的具体情形,包括赠与人或遗嘱中的意愿、夫妻双方的贡献等因素。

在处理上述情况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股权的实际来源、夫妻双方的贡献、是否存在书面协议、以及股权的性质和用途等。法院的目标是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和维护公平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分割原则及方式

离婚时股权分割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折价补偿、股份转让、按比例分配等。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条件和相应的优缺点,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1. 折价补偿:这种方式适用于一方希望保留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希望获得现金补偿的情况。优点在于能够快速解决股权分割问题,避免对公司运营造成影响;缺点是股权价值的评估可能存在争议,且需要有足够的现金流进行补偿。

2. 股份转让:当夫妻双方均同意将股权转让给一方时,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其优点是能够清晰地界定股权归属,缺点是可能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且转让过程可能较为复杂。

3. 按比例分配:这种方式适用于夫妻双方同意按照一定比例分割股权。优点是操作简单,能够保持公司的稳定性;缺点是可能不符合双方的实际贡献或需求,且在公司运营中可能导致决策僵局。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夫妻双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的流动性、双方的意愿和能力等,选择最合适的分割方式。此外也会考量分割方式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对其他股东权益的保护。

结语

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意义首先体现在对夫妻财产权的保护上。通过对股权性质的细致甄别和合理分割,法院确保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公正对待。无论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还是婚后共同财产的股权,法院都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权的归属和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离婚时股权分割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考虑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到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未来生活,也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法院在裁判时,既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和财产权益,也要考虑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市场规则,力求在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

作者简介

段志婉 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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