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文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章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17日
内容摘要: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分总则、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委托生产管理、生产质量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规章进行修正。将第八条第一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11-17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