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文 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章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17日
内容摘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规章之一,从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经营质量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2014年7月30日公布实施。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规章进行修正。将原条文的第八条第一项“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11-7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