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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第十八期·2024年8月 更新日期: 2024-08-15 浏览:0

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十七期·2024年8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C律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认为R律师事务所对C律师缺乏执业纪律教育管理失责,请求对R律师事务所延期年检整顿,并取消其作为实习律师基地的资格;投诉C律师怂恿当事人H女士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请求律师协会按律师惩戒法规对R律师事务所和C律师予以惩戒。

被投诉人C律师辩称,在执行过程中,H女士并未逃避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H女士提供的财产情况已足够全额支付投诉人的全部执行款。H女士提出执行异议系执行法院错误将未依法分割的财产错误划扣。在执行法院依法撤销错误划扣后,H女士已及时将剩余执行款支付至指定账户,不存在拒绝执行的情况。H女士和L先生向C律师转款一事,C律师系出于好友身份以个人名义接受H女士和L先生的委托,代为转付相关款项并见证款项用途,C律师从未截留或私自收取H女士和L先生的继承中的任何款项,也未为此而有偿收取费用。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21年2月19日,H女士与R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R律师事务所指派C律师在H女士诉投诉人等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一审、二审、执行阶段。2021年10月13日,X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投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2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投诉人撤回上诉。2022年6月21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证明》。投诉人向X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4月7日,H女士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2023年4月28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3年5月13日,X法院向H女士、投诉人发出《执行结案通知书》。2023年6月12日,市律师协会向投诉人、被投诉人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2023年6月20日,R律师事务所向H女士开具普通电子发票。

处理结果

市律师协会认为,无证据证明C律师构成不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R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对C律师教育管理失责,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鉴于C律师的执业行为存在不当,客观上影响了律师形象,对C律师作出谈话提醒的处理。另,市律师协会在调查过程中认为,R律师事务所不及时开具发票,构成违规,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免予处分。

处分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案例评析

本案中,C律师以律师身份履行代理职责的同时又以个人身份参与案件相关事务,公私混淆引致投诉。此案提示我们,律师执业过程中注意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时,避免又以别的身份参与案件,避免影响律师形象。R律师事务所在收费后未及时出具合法票据,构成违规。此案提示我们,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G律师代理不尽责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G律师没有参与一审庭审,案件效果不好,而且也没有送达二审判决书给投诉人,导致申请再审已过期限。

被投诉人G律师辩称,一审开庭有两次,第一次开庭是被投诉人亲自出庭的,第二次因案件开庭时间冲突且疫情限制,不得已指派本所的H律师出庭,H律师也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且投诉人一家也亲自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被投诉人已第一时间就打电话告诉了投诉人,而且问他收到判决书没有,他说没有我就将判决书原件给了他,申请再审已过期限与被投诉人无关。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1、投诉人及其家属等五人与G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 同,指派G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委托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作出生效判决(包括判决、调解、庭外和 解以及撤回诉讼均视为完成代理)案件终结并结清代理费止。

2、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诉人等五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为 G律师和H律师。该案第一次开庭时,投诉人等五人和G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投诉人等五人和H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各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各被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也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故驳回投诉人等五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投诉人等五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显示,投诉人等五人的诉讼代理人为G律师。二审法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将二审判决书邮寄给G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予以了签收。

4、根据投诉人和G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申请再审期间内,投诉人曾多次催促G律师回珠海起草申请再审的文件。

处理结果

市律师协会认为,G律师已履行了代理职责,H律师参与第二次开庭也经过投诉人等五人的同意。根据现有证据显示,G律师已将二审判决结果告知给投诉人,并未侵犯投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虽然最终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但必须指出,G律师在送达二审判决书给当事人时没有注意签收,工作存在一定的瑕疵。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和当事人交接重要文件,如判决书、证据原件、缴费通知时,应注意留痕,完善交接手续,以免争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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