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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京师律师谈金华市虚假诉讼案 更新日期: 2024-08-14 浏览:0

01、基本案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某支行诉浙江省金华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于2016年进入执行阶段。被告人傅某甲作为金华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将其夫妻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于2016年6月联系债权人吴某甲、吴某乙、傅某乙、楼某甲等人,策划以公司名义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诉讼从公司的房地产拍卖执行款中分得款项。期间傅某甲向吴某甲、楼某乙、吴某乙、傅某乙、蒋某、楼某甲、张某某(已死亡)出具虚假借条或借款结算单共计人民币703万元,其中吴某甲223万元、楼某乙150万元、吴某乙110万元、傅某乙80万元、蒋某50万元、楼某甲40万元、张某某50万元。上述人员分别于2016年6、7月以签订的虚假债权债务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甲达成协议,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债权债务本金及利息。其后,吴某甲、吴某乙、蒋某、傅某乙等人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因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能满足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实际利益。

本案七名被告人先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中被告人傅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以及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均未如实供述。

02、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虚假诉讼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恶意串通的具体表现

高某先利用其作为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套取公款,这是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通常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职务行为规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挪用公款。本案中,高某先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务行为规范,而且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虚假诉讼的手法与后果

姜某军和刘某章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所得,其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洗钱行为通常涉及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转换成合法资金,以掩盖其非法来源。在本案中,通过将资金在不同账户间转移,犯罪嫌疑人试图切断资金与贪污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从而达到隐瞒和掩饰非法所得的目的。

(三)妨害司法秩序的严重性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司法秩序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任何破坏这一秩序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不仅对案件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可能对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造成负面影响。

(四)自首与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

部分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现出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态度。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03、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对傅某甲等人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法律制裁,体现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人性化。同时,本案也提醒了社会公众,任何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针对此类犯罪,建议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警惕;完善司法审查机制,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

律师简介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权益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著有《洗钱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企业行政合规——基础理论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有效辩护之道——我为法律人辩护》《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作者|王朝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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