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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新《公司法》研究系列文章之一:减资 更新日期: 2024-03-28 浏览:70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本文中称“新《公司法》”),该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修订了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原来“无限期”的出资时间改为了五年内完成实缴出资,且该规定不仅针对新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公司,也针对新法成立前的存量公司。而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表示,对于存量公司设置充裕的过渡期,分类分步、稳妥有序的调整至五年内,这就意味着存量公司也要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为5年内了,因此,对于一些注册资本较大又未实缴的,且股东又暂时没有能力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减资可能成为最优的选择了。

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一般会因以下几个原因而需要进行减资:

1、个别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缴出资的,公司需要将未实缴的部分减资并注销,否则其他股东要按比例追加出资;

2、个别股东因公司经营或其他原因,主动退股而需要减资的;

3、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限期内无法实缴,为了减少巨额出资义务而进行减资;

4、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进行的减资,减资以后经营过程中若提取公积金还有盈余,就可以分配利润,对比公司减资前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而言,对股东有好处;

5、公司资本过剩,又暂时没有经营需要,可以通过减资向股东返还出资款。

除以上五个主要的原因外,还有其他一些减资的原因,本文律师不在此处一一列举。一般来说,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会伴随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进而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要经过合法合规的法定程序来减资,公司才能避免减资无效的法律后果,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才能避免可能被索赔的法律风险。

一、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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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三条法律规定,对比2018年的《公司法》以及审判实践,有着很大的变化,本文中,律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供参考。

二、减资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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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公司减资过程中公司的净资产是否会减少,公司减资可分为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也就是简易减资和一般减资。

(1)形式减资,其目的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即所谓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在该减资过程中,公司不需要向股东返还出资款,就只是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之间发生变动的减资,将公司股东部分出资调整财务科目抵扣公司的亏损,这样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动,没有亏损的情况下,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更好看了。既不涉及公司财产的流出,不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债权实现一般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程序上不用通知债权人,因此又叫简易减资。

相对于一般减资,虽然形式减资在程序上不用通知债权人,但是有以下诸多限制条件:首先,公司要面临亏损,且公司已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但仍有亏损的(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其次,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第三,减资以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因此可以得知,用以弥补亏损减少的注册资本只能是股东实缴的部分,也就是公司实收的资本,即“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如若减少了认缴部分的出资,就有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本文律师认为,形式减资只能减实缴部分。以及,适用形式减资的目的是弥补亏损,因此减资的金额不能超过使用公积金弥补后仍旧亏损的金额,即用减资金额覆盖亏损即可,若超出该金额,也不能适用该形式减资程序。再者,形式减资一般应当按股东出资比例同比例减资,即“不得向股东分配”减少注册资本份额,以避免大股东利用股东会“多数决”的规则来侵犯小股东的权益(将小股东的股份通过股东会“多数决”的规则股权减少占比或者根本“踢出”股东会)。

(2)实质减资,即在减资的过程中,会导致公司净资产实质性的减少,例如,公司资本过剩,公司决定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向公司股东返还部分出资,这样会直接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还有例如,针对认缴但未实缴出资的公司股东的减资,虽然公司在进行减资以后,不需要向减资股东返还出资,但实际上减少的部分是股东“拖欠”公司的出资款或者应当支付给公司的出资款,仍旧算是公司的“应收资产”,虽然不会立即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但也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以上两种情况均会导致公司的实际资产变少,会影响公司对外的偿债能力,进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在减资时,要通知全部的债权人。

以上两者之间,其区别就在于减少注册资本时是否会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是否会降低公司对外的偿债能力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进而在程序上的区别就是是否要通知全部债权人,而两种方式的适用由公司自行决策,倘若公司用滥用形式减资的流程来达到实质减资的目的未通知全部的债权人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减资的程序因违法而无效,后果就是减资受益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款项或者恢复其出资的义务,得不偿失。

2、以减资后是否影响公司股权结构,新《公司法》规定了同比例减资和定向减资。

同比例减资:各股东按照原认缴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同比例的减少注册资本,经过该减资程序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公司内部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不管是认缴出资或者实缴出资,形式减资或者实质减资,都可以采用同比例减资的方式进行减资,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性的减资方式。

定向减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可以不按照原认缴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来同比例的减少注册资本,即定向减资。该规定是一般非原则性的减资方式,这种减资程序后,会改变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甚至造成小股东的退出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动,因此需要全体股东共同决定而非股东会“多数决”。从公司自主治理角度分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意义重大,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解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部分股东尤其小股东想减少股份或者退出公司但股份无人愿意接手的囧境。而法律另有规定的定向减资情况,主要包含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日期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而失去股东资格导致注册资本定向减少的,以及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而导致公司定向减资这两种。

以上同比例减资和定向减资,是实质减资(一般减资)的两种方式。由于定向减资会引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股东之间利益失衡,不能由股东会决议任意定向的进行减资,应当由法律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才能进行,因此定向减资会比同比例减资更加严格很多。

三、合法合规的减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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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减资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负责机构为公司董事会;

(2)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减资方案先由董事会内部表决通过,过半数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减资方案;

(3)制定的减资方案,应当将减资目的和原因、减资对象、减资方式、减资计价方法、减资金额、减资支付方式、减资后股权比例、时间安排、风险提示、通知和公告等包含在内;

(4)由董事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是减资程序的法定步骤。

资产负债表应当如实反映公司现有的资产与负债,尤其是负债应当全面,以方便后续通知债权人;财产清单应当如实体现公司所有的资产,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让股东会通过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便于做出决策,让公司债权人通过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全面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是否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将减资方案及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等交由股东会进行决议;

2、股东会决议

(1)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列明会议审议事项,时间、地点等。

(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定向减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全部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后,签订书面的减资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章程规定进行。

(4)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减资方案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可。

3、通知债权人

(1)法定日期:在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2)应当通知全部已知债权人,不仅包含到期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人也应当通知。

(3)对于已知债权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告知,不得采用公告方式代替通知,建议保留好通知证据。

(4)对于严重亏损的公司进行减资的,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进行弥补,若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进行弥补。若仍不能弥补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这种情况下的减资可以不用通知债权人。

(5)接到公司减资通知的债权人自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告

(1)该程序也是法定程序,公司所有的减资行为均需要公告。

(2)法定日期:在股东会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3)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常公告期限应当至少四十五日。

(4)未接到减资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变更工商登记,是减资行为的终点。若未变更登记,减资的股东所减少的份额或者豁免出资的义务不能对抗债权人,还有可能还会遭受行政处罚,该工商变更登记是减资行为的最终结果。

(2)一般至少等公告四十五日以后,由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股东、股份变更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同时应当对公司章程修改的部分形成修正案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四、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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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法定的、完整的减资流程应当逐一进行,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个程序上出现错误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减资,比如通知或者公告的日期超出规定、表决的程序出现错误或者股东会表决未达到法定比例等,而这些在实践中都是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由于违法减资的后果极其严重,很容易导致该减资行为无效使得减资股东退还出资款或者恢复出资义务,那对于非减资的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而言,又会有哪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呢?

1、违法减资的股东

如前所述,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收到的出资款或者恢复其向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在实践中,违法减资一般都是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相比新《公司法》施行前,债权人都会要求违法减资的股东在其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新《公司法》施行后,由于违法违法减资的后果是返还出资款和恢复出资义务,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本文律师认为,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到期的债权,也可以以债权人代位诉讼,请求减资股东直接向其清偿债权。

2、其他非减资的股东

由于其他非减资的股东在减资的过程中没有从公司获得出资款或者被免除了出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其他非减资的股东故意与违法减资的股东合谋进行违法减资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可能对减资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在新《公司法》施行前的实践中,公司在办理减资手续时,有的工商登记部门会要求公司提交债务清偿情况或者债务担保说明,会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承诺会承担减资给债权人造成可能的损失,这样的情况下,其他非减资股东也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比如在编制财产清单时,隐瞒公司重要资产或者虚构公司资产,或者在资产负债表内虚构负债等,以协助违法减资,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未依法公告、或者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都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有可能对违法减资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五、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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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注册资本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其中包含公司内部的会议决策流程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包含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编制须由专业的人员进行,更包含对外通知及公告的也有相关法定的日期限制及程序,这些均不能出现瑕疵或者错误,否则会导致出现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律师建议,在减资的过程中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逐步进行减资,保留相关的会议记录、通知等证据,以避免违法减资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介绍

周闫小宇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京师深圳律所审判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员、京师深圳律所书画院院长,深圳律师协会第十一届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

主要从事房地产诉讼与非诉、债权债务处理、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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