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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新形势下律师做好政府法律服务的关键要点 更新日期: 2023-12-07 浏览:157

作者:李文玲律师

摘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政府采用外包的方式,引进并构建了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供应体系,推动了法律服务提供体系的多样化,这将有助于实现法律服务的均等化,并推动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体系的创新。新时代政府法律服务对于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自身定位,以专业的素养、灵活的沟通、创新的模式助力形成动态化法律服务新格局。

关键词:政府法律服务 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行政

一、政府法律服务的时代背景与机遇

(一)政府法律服务的新时代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中普遍出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发展趋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政府将公共服务外包给企业、非营利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这一举措对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所购买的公共服务不仅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办公用品等有形公共物品,还包括办公场所维护、公共事务管理等无形服务。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服务,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新型法律服务方式,建立新型法律服务体系意义重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当下政府转型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热门问题,律师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对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需求而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事项。公共法律服务一方面包括为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立法提供建议,另一方面包括为民众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应当包括全部法律职业共同体,即政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能力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法律服务是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及意义

政府采用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对社会治理体制进行了创新,并引进并构建了一套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供应体系,从而使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从而推动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1.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能够促进政府法律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其本身就是政府为了在法律服务成本、效率以及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上实现更高要求。在有限的公共资源和财政体制下,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引入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他们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旨在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法律服务系统,改善法律服务的供给和质量,从而更加高效地使用和分配法律服务资源。

与其他有关的行政管理服务相比,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府采用了购买法律服务产品的方式,引进了律师事务所,由受过良好训练的律师来为他们提供专业化的政府法律服务,这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专业程度上不够高的缺陷,还可以将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空白领域进行填补和覆盖。

2.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能够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制的创新。

与发达国家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西方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更多的是出于对福利国家危机的反应,从而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从而提高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效率与水平。而我国则是在各级政府都在积极倡导建立民生财政,持续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资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其改革的目标并不只是节约财政支出,更多的是要通过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来转变政府的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活力。与此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对各种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来对社会治理进行创新和改进,从而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从而持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政府可以用购买法律服务的办法来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并对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改革,这对促进和规范公民的利益诉求的表达、协调利益、保障合法权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二、律师在政府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角色定位

律师及其事务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一个社会角色,它的专业功能主要是帮助社会主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的不断健全,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律师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平等的法律关系

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政府部门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两者形成了契约关系,律所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契约的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政府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行政上的从属关系,也没有“上司”和“下司”的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律师按照合同接受政府机关的雇佣,并向政府机关提供有偿服务。但是,在此过程中,为政府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也要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角色有更多的认识,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建议,使其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二)互补的功能性

在政府部门中,建立了一套专门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制办公室,主要承担政府部门的法律事务。有人提出,在政府系统中,已经有了一个法制机构充当法律顾问,没有必要再从外部聘请法律顾问,因此,外部聘请的法律顾问与内部法制机构在功能上存在着重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体制编制的制约、人事任免、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实践经验等因素的影响,一个法制机关在进行经济建设、进行行政管理时,出现了许多困难、错综复杂的问题,因此,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因为律师的职业特性,他们要长期从事专业的法律服务,所以他们比政府的法制部门更能理解人民的需求,更能理解社会的实际情况,更能准确地表达人民的需求。与此同时,在律师队伍中,各种专业人员都拥有能够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能力,他们还拥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这对联系并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有很大的帮助,它们与政府法制机构形成了一种相互认同、相互配合、非竞争性的互补关系。

(三)独立的法律地位

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把法律效应作为其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同时,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也要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独立性的关系。律师在为国家提供法律服务时,主要行使建议权,对其进行专业分析、判断,提出法律建议,并以合乎情理的方式、途径进行表达。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要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用事实作为基础,用法律作为衡量政府机关合法权益的标准,绝不能随意为自己的不当决策寻找“法律依据”。 实践表明,律师在为国家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坚持其独立的立场。在产生不同意见的时候,律师应该主动寻找问题的根源,并通过实证分析和解释来加以证明,最后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树立起律师的良好形象,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的实现与坚持独立原则之间的统一。

三、如何应对政府法律服务的挑战

(一)律师提供政府法律服务应当具备的素质

首先,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是双方对其进行认识与理解的一个过程。一方面,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过程中,律师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部门的工作思想、工作方式等都会有较好的认识,这是为其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前提。针对机构内部固有的惯性思维与“长官意识”,律师要做的就是与其进行有效的沟通,避免因为私人情感而产生的纠纷与隔阂。另一方面,身为政府的代理人,律师在面临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以及不同的诉求时,应该对形势进行审时度势,充分地进行风险评估,将情、理、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时地将其化解于无形。

其次,作为一名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不但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了解当地的民风民情,了解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尤其要熟悉本地区的具体政策。很明显,在律师所要处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中,他们也需要对其所属部门的政策有基本的了解。尽管这会使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但是却可以让律师更好地掌握部门的工作意图,以及他们的决策方向,从而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

政府机关担负着对其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管理职责,所以,作为政府机关的代理人,一定要对政府机关的权力和决策权、执行权等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理解,不要把政府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手段和方法单独加以理解和分析,而是要运用“三段论”的方法,理顺各种法律关系,给它们以合理的归责。

(二)律师提供政府法律服务的工作要求

一是要持续提升顾问团队的政治和思想水平。律师应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学习,树立起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其充分发挥出政府顾问的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对行政法律和有关政策的学习,以更好地理解政府的运行过程。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律师必须对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预算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行政系列法律都有一定的了解。要想了解政策,最容易的方法就是多浏览一些政府网站,比如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等网站上的最新政策,或者多跟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咨询,这样才能最快地与政策对接。在政府工作程序方面,按照“三定”计划,律师必须对其工作机构的职能和政府会议、公文等相关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三是要有“与时并进”的精神,不断向国际前沿领域靠拢。律师应积极融入新常态,积极投身于新的行业,随时做好应对新形势的准备。比如政府提倡的PPP模式,就是要让律师们带头学习的。

四是律师要有说“不”的勇气,并且要对拒绝之后的结果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当律师发现政府的决定有不当之处时,要敢于直面其所面临的问题与风险,这样才能使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最大价值在于,在说了一个“不”之后,可以拿出一个更好、更合理、更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也是政府所期待的。

四、总结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服务,将其制度化,是我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结合,推动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对于我们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本文作者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努力,使律师的法律服务深入到政府部门工作的每一个层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一个有着很多深刻背景的事项,它应该在公共财政的支持下,满足社会治理的基本需要的前提下,逐渐形成由政府主导,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由律师行业协会指导,由律师事务所参与的多元化、网络化、动态化的法律服务新格局。

律师介绍

李文玲律师,京师上海律所权益合伙人、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执行主任,京师律所年度优秀部门主任。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企业合规、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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