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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虚假诉讼案件类型与难点分析 更新日期: 2023-12-12 浏览:163

本文作者:王朝勇律师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概况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案例数据库的大数据显示:以“虚假诉讼罪”为案由进行大数据检索,2014年-2023年12月7日,全国虚假诉讼罪涉及案件约2096件,案件类别包括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民间借贷、建筑业及服务业是虚假诉讼罪发生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为房屋买卖、婚姻、租赁、征地拆迁、股权纠纷、担保纠纷、继承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4700余件。2023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1900余件。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38.4万件,比前五年上升88.5%,采纳率98.7%。对专项监督民间借贷、破产清算、离婚析产等领域打“假官司”问题,依法纠正4万余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5121人。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9700余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864人。依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检察院连续三年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初见成效,2021年以抗诉或检察建议纠正“假官司”8816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1135人,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6.1%。

二、虚假诉讼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虚假诉讼有七难,发现难、查证难、移送难、立案难、协调难、监督难、追责难。

发现难:多数虚假诉讼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涉案双方有预谋、有准备、隐蔽性强,且许多是调解结案,案件线索多数来源于受害方的控告和举报。而受害方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要在执行阶段因财产被执行才能发现。

查证难: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受害方必须论证虚假诉讼的构成及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仅依靠自身力量调查核实,很难突破民事合法形式进而认定刑事犯罪实质,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更何况还需要说服法官移送或公安直接立案,都需要巨大精力。而很多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提供的证据很有可能是经过可以伪造的“真实”,但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在审查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很难发现“虚假”。比如,在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和“套路贷”案件中,当事人恶意制造流水,造成“已实际交付”的假象,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查证这类案件时更需要付出更多时间精力仔细查证是否是人为制造转账流水。

移送难、立案难、协调难:公检法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尚待完善,导致目前存在一大困境:公安机关持有“法院移交才立案”的观点,法院持有“公安机关立案才移交”的态度,最终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针对上述困境,应当继续加强公检法的沟通机制、继续完善统一虚假诉讼的定罪标准。

目前虚假诉讼存在的难题,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如何入罪、定罪的问题。虚假诉讼分为无中生有型和部分篡改型。无中生有型又分为恶意串通型和单方欺诈型。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定虚假诉讼罪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基本上都达成了一致的观点。但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是否应该定虚假诉讼罪,理论界所持不同观点,但司法实务界基本上是持否定观点的。但有时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更大,因为发现、调查取证更加困难。所以笔者认为,在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罪符合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条件时,应该以相应的罪名定罪量刑。

监督难、追责难:虚假诉讼案件很多是“高智商”犯罪,很难监督,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出台之前,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是有限的。目前司法实务困境是,在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不完善时,公安机关如何协调,对虚假诉讼予以立案侦查。

三、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过程中大有作为!

目前不止在诉讼程序存在刻意伪造的“虚假”,仲裁程序与公证程序方面也存在“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只有进入执行阶段,才能涉嫌“虚假诉讼”,而一些当事人,通过“虚假仲裁”或者“虚假公证”获得相应的文书后,不去申请执行,反而作为另案的证据使用。目前针对“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的打击,检察机关可大有作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虚假仲裁裁决和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阶段的监督和调查。目前,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民事监督调查权监督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已相对较为完善,检察机关近几年取得了许多监督成果,发布了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如最高检第十四批、第二十三批、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均能看到虚假诉讼案件。

2023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其中5个构成虚假诉讼罪,一个虚假诉讼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而撤销。

依据2021年8月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打击虚假诉讼方面,检察机关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更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表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更加肯定了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案件中的法定监督职责。

四、虚假诉讼罪的类型:无中生有型和部分篡改型

无中生有型: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制对象,确定适当的处罚范围,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的捏造事实行为。

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见,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部分篡改型:目前,司法实践中面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一般倾向于不构成刑事上的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民事范围内的规制。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比如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诈骗罪等,以该罪名定罪处罚。目前,在“套路贷”案件中,对部分篡改型涉及砍头息的案件,已定性为诈骗罪。另外,虚假诉讼罪一旦构成,如果根据涉及虚假诉讼罪的文书申请执行,一旦执行财产到位,涉嫌诈骗罪。

律师简介

王朝勇律师

京师律所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团队专注于研究虚假诉讼等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多起成功案件。如张志超、王广超涉嫌强奸罪、包庇罪无罪辩护案,张某平涉嫌非法采矿罪不予起诉案,徐某牛涉嫌环境污染罪不予起诉案等多个成功案例。

著有《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企业行政合规——基础理论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有效辩护之道——我为法律人辩护》、《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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