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可合并案由诉讼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其权利本身具有独占和排他属性,其权利内容又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工具的作用发挥也越来越凸显,市场主体在商业竞争活动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常见。未经许可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行为往往又包含在商业上不正当竞争的某些具体表现行为中,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在行为上的法律属性往往与不正当竞争发生竞合,权利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是选择以知识产权侵权还是以不正当竞争诉诸法律,以及司法机关在面对权利人的诉请时,如何选择法律适用,是需要考虑的现实策略和司法规则。
一、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无法定事由,实施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实施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以商业为目的使用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实施方式包括生产、制造、销售、复制、传播等。
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竞争行为。例如,误导性宣传;商业贿赂;搭便车;混淆;损害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正反两方面定义了不正当竞争,首先是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其次指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例如,误导性宣传、假冒商标、搭便车、混淆、损害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等。
虽然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两种违法行为分属《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项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二者的调整对象、保护法益、认定标准、法律效果有所不同,但是立法目的重合、保护对象相似、 救济方式相补,同时不正当竞争通常是通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来实现的。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法条适用规则及裁判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项法律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对应的客体可能同时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属性。例如假冒商标与扰乱市场秩序及侵害消费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其构成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而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1.4 【审查案由】: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在与著作权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30条第2款:经营者的被控行为系仅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情形的,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不同层次规范,可以总结出如下裁判规则:
知识产权法优先适用原则。原告以并列案由起诉的,法院的审理顺序为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未获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避免重复评价及保护原则。某项权益已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即无论是否侵犯多个法益,最终仅对一个行为进行一次评价及制裁。
三、知识产权与竞争案件并列案由
的诉讼策略选择
虽然基于前述裁判规则,如果原告针对同一行为提起合并案由之诉时,法院必然先适用知识产权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价。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4条:“…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又要鼓励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的发挥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但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可以看出,原告有权选择主张知识产权或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为了更全面的保护原告的利益,建议提起并列案由之诉,原告无论是针对相同当事人的多个彼此关联的侵权行为,还是针对相同当事人的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同一侵权行为,提起并列案由之诉,通常诉讼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权利能得到更全面维护。
因此,在知识产权审判普遍接受合并案由案件的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时原告宜采取合并案由的诉讼策略,实现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张兴卫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律事务经验。对知识产权检索、申请等工作有丰富的经验。曾参与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商标无效、复审、侵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有丰富的办理经验。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权领域
作者:郭成臻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毕业于火箭军工程大学工程物理专业,先后担任工程师、专利工程师、律师等职,长期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诉讼及非诉事务,在专利信息运用及分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涉专利诉讼、非诉及专利复审、无效、专利行政诉讼有长期办理实践经验。参与多项专利导航、研发项目查新、专利挖掘及专利规划布局等工作。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