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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遇噪声污染危害,可找民法典帮忙 更新日期: 2023-11-09 浏览:204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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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原告台球俱乐部位于被告娱乐会所的上方,系上下楼的相邻关系。被告娱乐会所系从事歌舞娱乐场所,安装有大量的音响设备,该场所未对顶部(天花板)采取隔音措施,而娱乐会所的经营时间一般为21时至次日凌晨。经法院委托监测机构对被告娱乐会所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振动进行检测,发现因该娱乐会所噪音影响,导致台球俱乐部的室内噪音值均较大幅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夜间限值。台球俱乐部认为娱乐会所在经营中发出的噪声形成了噪声污染,影响其经营活动,遂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该娱乐会所立即停业或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噪声污染,并赔偿经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台球俱乐部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但结合被告娱乐会所系从事歌舞娱乐行业,经营场所有大量的音响设备,且经营场所的天花板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等情况,娱乐会所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确实对台球俱乐部造成了影响,构成了噪声污染侵权,故判令娱乐会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天花板等隔音措施整改,消除对台球俱乐部噪声污染影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娱乐会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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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及使用权人之间,因噪音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那什么是噪声污染呢?其定义又是什么呢?对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质属于不可量物侵害,具有难以衡量性、一定程度的危害性、从物性等特点。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活环境的质量日益受到民众的重视,政府层面更是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其中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但是,保护环境也不能只靠环境保护法,在与环境有关的相邻关系,以及侵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还是民法的任务之一。为此,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在其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该规定明确将噪音纳入环境污染的治理范畴。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一方向相邻不动产另一方施放噪声是难免的,但是需要控制施放噪声的分贝以及施放噪声的时间,不得影响相邻不动产正常的生产、生活。

需要注意,司法实践中不能将相邻领域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简化为“超标担责”或“达标免责”!虽然可以将噪声污染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相邻权侵害的判断标准,但实践中人民法院仍会借鉴《民法典》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做好利益衡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此可见,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对于来自相邻不动产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也应当容忍。但同时,该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如同本案,当噪声污染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或尽管噪声并未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但对他人宁静生活或者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时,仍然是可以构成民事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等。这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在生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规定,维护自身“安宁权”等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同时,更对兼顾和创造良好营商环境,警示和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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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在情况紧急时,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被诉前禁止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不履行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解决噪声污染诉讼维权成本高、周期长、成效慢等问题均有重要意义,更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力手段。

律师在此也提醒,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各方更应该按照团结友善、远亲不如近邻的原则,自觉地减少生活或经营噪声的排放;发生纠纷时先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当然,如果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也应循法律途径解决,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注意在维权时,不能滥用私力救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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