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误机,改签费等损失由谁承担?
2023/11/7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2022年7月17日,甲欲乘坐9点30分自首都机场出发的航班到外地出差。8点17分,甲通过某网约车平台约车,接单司机为乙。甲直到8点46分才坐上出租车。乙一路加速,于9点06分到达首都机场,但甲还是误了机,随后改签当日10点30分航班,由此产生改签及其他税费共计958元。
甲事后投诉要求赔偿未果,遂将乙、出租车公司以及网约车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并赔偿误工费和改签费。网约车平台认为,本案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其并非承运人,也并非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作为被告。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导致甲误机的根本原因是甲在早高峰时段并未预留必要的交通时间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则案例涉及以下三个问题:其一,网约车平台是否属于承运人?其二,承运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三,如果承运人违约,如何认定赔偿范围?
“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约车的出现,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由于其不同于传统的“招手打车”模式,实际用车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比如,本期案例所出现的问题。本期,我们就具体聊聊该话题,供参考。
一、网约车平台的性质认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那么,网约车经营服务背景下,承运人究竟是出租车公司或是网约车平台呢?这关系到不同的主体认定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有认为承运人是出租车公司,如本案的审理法官认为,乙作为出租车公司司机,承载甲是执行工作任务,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也有认为,承运人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如[2019]京02民终172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网约车平台为乘客提供实际出行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构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个人的倾向意见是认为,应将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
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网约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二是网约车预约方式、计费规则、支付结算、收费分配、服务质量监督等均由网约车平台制定和执行,该等内容早已超出提供信息服务范畴,而是实实在在履行了承运人的角色。
其二,承运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对于案涉出租车运输合同,承运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庭审情况,甲于8点17分下单,乙于8点28分就已按导航到达乘客上车地点,之所以甲直到8点46分才坐上出租车,是由于甲、乙二人相互找不到对方。一审法院认为,乙到达乘客上车地点的时间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乙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用较短时间将其送抵目的地,未出现故意耽误甲行程的行为,认定出租车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司机乙和出租车公司不存在故意耽误甲行程的行为,导致甲误机的根本原因是其在早高峰时段并未预留出必要的交通时间,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
三、赔偿范围的认定
本起案件法院认定承运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而驳回了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现假设一下,如果承运人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乘客误机,赔偿范围应如何界定呢?《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无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则根据第584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到本案,简单来说,改签费就属于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如果认为甲由于飞机误机,致使未能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则不能要求承运人赔偿,因为这是承运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
律师简介
李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
专业领域:
1.破产法律实务及研究 民商事权益争议
2.出版著作:《合同的新常识——解读民法典合同编66条新规》
个人荣誉:
1.获杭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嘉奖。
2.论文《行使船舶优先权与破产程序冲突研究》获第四届(2018年度)杭州律师论坛优秀奖。
3.论文《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探析》获第五届(2015年度)浙江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
4.论文《破产案件中让与担保物优先清偿权问题》获2016年度杭州律师论坛企业重整与清算分论坛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