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0日,杨某通过手机APP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该公司的某百万医疗险。 2020年9月7日,杨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左肺磨玻璃结节,肿瘤性病变不除外。 后杨某于2020年12月14日入院进行手术治疗,12月23日出院诊断为左肺上叶恶性肿瘤,杨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向杨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杨某在投保前一年体检时便发现其肺部健康检查异常,该情况与投保时健康询问告知内容不符,因此投保人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双方私下协商无果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在投保时履行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在投保前一年体检时就已经发现肺部健康检查异常,这属于杨某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内容,但杨某认为在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对此部分内容进行询问。 经法院审理,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就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已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并就重要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对于保险公司所述涉案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杨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付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全部医疗费。
【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电子投保已成为常规的投保形式,电子投保在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通过网页链接、手机APP自主投保的网络销售保险产品存在身份查验不严的情况,部分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前的健康声明打印件作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证据,未能证明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人已就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询问,甚至存在投保流程实际由保险工作人员代为操作等不规范操作,这就导致了互联网保险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而电子投保,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成了保险纠纷案件中的难点。
投 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系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在我国,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被动性义务,即由保险人进行询问,投保人就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且投保人告知的范围仅以保险人询问内容为限。 具体到本案,我们认为就“是否曾有肺部健康检查异常”这一问题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也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保险公司对此也无法提供电子投保流程记录,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杨某支付全部医疗费。
赵翠婷 律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职业素养,始终秉承“专业、敬业、有温度”的执业理念,做能真正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律师。 主要从事于婚姻家事、金融、保险法律服务及民商事诉讼领域,凭借其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金融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