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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认清涉税服务的法律属性,抓住律师行业的“新机遇” 更新日期: 2023-10-26 浏览:220

作者:邱继岩

毋庸置疑,因多重原因的叠加,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已呈现白热化的竞争态势。在绝大部分律师还要从事法律服务的情形下,只有勇于改变才能脱离困境。当然,改变现状的思考不能背离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的本质特征。从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层面而言,存量的法律业务已趋于高度同质化,律师之间正陷入红海竞争和恶性竞争。如果不考虑提供增量的法律服务内容,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只会越做越小。

令人玩味,我国巨大的涉税服务一直缺乏律师的身影。随着金税四期的运行和我国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深入,涉税法律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多。基于涉税服务的法律属性本质,睿智的律师可以考虑,如何抓住涉税法律服务带来的“新机遇”。

一、律师是提供涉税服务的最佳人选

(一)涉税服务的本质属性是法律服务。

涉税服务是指服务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等服务。简言之,为委托人解决其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税务问题是否属于典型的法律问题,是律师提供涉税服务具有正当性的前提。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等规定,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概言之,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也就是说,委托人税收事宜产生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税务问题的本质是法律问题,涉税服务的本质属性是法律服务。

正当我国会计师和税务师还在为谁更适合提供涉税服务,争论不休之际,德国税法教授迪特尔·比尔克一语道破,“税法即使超出其他法律邻域有其自身的特点,它还是一种法律规范,与民法、国家法和行政法以及刑法有许多的接口,还有谁比律师更适合来回答税务问题呢?”

(二)律师是提供涉税服务的最佳人选:专业的涉税服务需要具备综合法律能力。

德国税法教授迪特尔·比尔克认为律师更适合提供涉税服务的逻辑,不仅在于涉税服务的法律服务属性本质。更在于专业的涉税服务需要综合的法律能力。

首先,税法作为规范税收关系的法规范整体,性质上为公法,精通税法需要具备行政法能力。

其次,税法是以税收债务观念为中心所构成的独立法律体系。“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基础原则,促进税法成为一个独自取向于体系化及合目的的统一体,而具备特殊的合乎体系用语,像所得、财产、销售等术语,为税法的特殊用语。掌握税法的法学方法,才能理解税法规则的含义。

最后,民法所规制的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或其成果的各种收入或其他足以推测纳税能力的事实,乃是税法所把握的课税对象。税法经常借用民法的构成要件或概念,作为税法的构成要件的一部分。税法规则依附于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准确理解税法规则的前提需要具备民事法律能力。

再最后,如果仅是精通税收实体法而不具备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能力,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涉税民事争议诉讼代理、涉税行政救济代理和涉税犯罪辩护。

(三)“不具备财务能力就无法提供涉税服务”是典型的中国式谬论。

“不具备财务能力就无法提供涉税服务”的中国式谬论,导致了我国绝大部分律师对于“律师提供涉税服务是否具有正当性”,产生严重的自我怀疑。

首先,对同一经济活动有关税务信息的确认,税法和财会制度因目的和评价的标准不同,会产生一定的差异。但是对同一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法义务的确认标准只能是税法规则。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明确的规定,当财会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则抵触时,应当以税法规则为准。

最后,确认税务信息的顺序上,经济活动发生在先,经济活动有关的税法义务确认在后,最后是相关财会信息的确认、记录和报告。从逻辑上,涉税财务信息的准确确认,应当以具备综合法律能力为前提。

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总是发生税务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具备相关的综合法律能力而无法解决税务问题。

二、我国律师对涉税服务的具体内容范围还处于模糊认识的状态

德国税法教授迪特尔·比尔克称,“事实上,没有税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就不能缔结有经济意义的合约,不能进行后续规划,设立企业,根本无法进行有意义的经济活动。”

现阶段我国律师对涉税服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涉税犯罪刑事辩护,这仅是涉税服务内容比较小的范围。而对于涉税服务的内容范围,如合同的发票条款专章的订立与审核、设立企业的税务规划、税务咨询、纳税申报合规、发票开具取得合规等涉税服务,还缺乏清醒的认识。

从企业层面的经营利润角度而言,税负是影响经营利润的法定因素。既然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根本目标,不考虑税务问题的经济活动,可以说是没有意义的。税务问题一直伴随着企业从产生到注销,解决复杂的税务问题就需要专业的税务律师。

三、在我国律师行业严重“内卷”的态势下,睿智的律师可以考虑如何抓住巨大涉税服务市场带来的“新机遇”

(一)我国巨大的涉税服务市场不缺乏需求,缺乏的是专业税务律师。

正如富兰克林所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但是,让纳税人将自己的私有财产作为税收让渡给国家,会与私欲和贪婪的人的本性,产生严重的冲突。因此在任何税收国家,逃避税与反逃避税就一直成为永恒的主题。

可以说,税务问题涉及社会的每个方面,涉税服务具有刚需性、长期性和广泛性和高度法律专业性的特征。客观上,我国巨大的涉税法律服务市场不缺乏需求,缺乏的是税务专业律师。

(二)“金税四期”税收管理新模式下,纳税人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涉税服务。

随着“金税四期”税收管理新模式的运行,税务机关依托于大数据,对纳税人的资金等经营信息予以了全面掌控。过去纳税人采取虚开、隐匿收入、利用所谓“税收洼地”等违法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空间基本被压缩至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家财政的大量支出需要增加大量税收来满足。税务机关必然会加大税收管理力度,司法机关也会加大打击税收犯罪。

纳税人为了避免产生税法风险,同时也为了应对违法和不当的税务执法和税收司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必然会改变传统的税法意识和树立正确的纳税理念。会愈来愈寻求具备综合法律能力的税务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涉税服务。

(三)我国依法治税的法治国目标,需要律师介入涉税法律服务。

税收作为我国财政的主要来源,其关系到国家的存在与发展,税收法律关系是最重要的行政法律关系。税收关系是否和谐,会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税收要关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税务争议会普遍存在。良好、和谐的税务秩序建立在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律师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我国要实现依法治税的实质化,需要律师介入涉税服务。

与其抱怨律师行业的“内卷”,不如改变思维。认清涉税服务的法律属性,抓住巨大涉税服务市场带来的“新机遇”。

律师介绍

邱继岩律师,税务师,京师律所涉税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财税委委员,专注涉税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

1.疑难税务刑事案件辩护;

2.疑难税务行政案件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

3.疑难涉税条款合同争议诉讼、仲裁代理;

4.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税务合规服务;

5.企业重大交易事项节税方案的设计、分析与落实;

6.应对税务稽查、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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