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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澳法律资讯》2023年10月刊·第三十七期 更新日期: 2023-10-25 浏览:159


《珠澳法律资讯》·第三十七期

前 言

《珠澳法律资讯》由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联合珠海华发澳服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澳门产业多元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服务基地共同发布,每月定时发布,及时更新珠澳两地法律动态、新法法规等。

新法速递

(节选)

1.《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章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8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01日

内容摘要:

《公告》明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文链接:http://www.jingshzh.com/info/2792.html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 号:财金〔2023〕75号

文件属性:通知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04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01日

内容摘要: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全文链接:http://www.jingshzh.com/info/2793.html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文件属性:部门规章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29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01日

内容摘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全文链接:http://www.jingshzh.com/info/2794.html

法治动态

(节选)

全国

  • 10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对保险销售行为分阶段加以规制,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

  • 10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 10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意见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到2025年,全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

  • 10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 10月10日,工信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计划,提出到2025年智能算力占比达到35%。

  • 10月11日,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测定》 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将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 10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文规定,在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 10月14日,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10月16日,广东明确,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 10月18日,国家卫健委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10月21日,海关总署明确,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

澳门特别行政区

  • 10月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于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现代金融产业优秀人才计划及现代金融产业高级专业人才计划今(6)日起于人才引进计划电子申请平台接受申请。高端人才计划、大健康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人才计划已于早前开通申请,其他重点产业的人才引进计划亦将稍后公布及开展。

  • 10月7日,《公共泊车服务制度》法案自2023年8月1日生效,旨在对公共泊车服务的管理、使用、监察及处罚制度作系统性规范,尤其为有效利用土地作为公共停车场。

  • 10月10日,10月13日至11月13日,西湾大桥澳门侧引桥伸缩缝施工,届时引桥将实施单线行车,交通事务局将在黑沙环新街增设斜行式过路设施,明日上午正式启用。

  • 10月10日,澳门银行公会宣布,目前仍在办有“还息但暂停还本”及中小企业调整还款计划的客户,措施期限可再延长1年,贷款期限可相应再延长1年。

  • 10月16日,经港澳两地政府协商,将接续发放500个澳门私家车往来港澳个人常规配额,分发工作由即日(10月16日)起展开。

  • 10月17日,特区政府推出政府长者公寓,目的是为优先照顾居住在唐楼单位及在经济上有承担能力的长者,上述长者不具条件申请经济房屋和社会房屋,期望政府长者公寓能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素和提高生活便利。早前,特区政府已公布第33/2023号行政法规《政府长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规章》,并于今(16)日公布第 79/2023 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政府长者公寓住宿单位的使用申请评分准则》),以及第 80 /2023 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政府长者公寓的住宿单位使用费表)。相关法规及批示将于2023年11月6日起生效,并于同日开始接受申请,预计在2024年第二季完成申请的审批工作,第三季完成公寓的内部装修和各项设置,第四季安排经审批符合资格的长者使用公寓住宿单位。

  • 10月21日,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结合深合区实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制定《“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於2023年10月30日正式实施。

关于印发《“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节选)

关于印发

《“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作区执委会各工作机构,各相关单位:

《“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3年10月20日

第4/2023号商事服务局规范性文件

“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中,“在合作区生产的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可以使用‘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的规定,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澳门监造”“澳门监制”“澳门设计”标志(以下统称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标志适用于经澳门审批和注册、在合作区生产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产品)。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澳门监造,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标志使用主体在合作区自行完成生产;

(二)澳门监制,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由标志使用主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生产企业在合作区完成生产;

(三)澳门设计,是指经澳门审批和注册的中医药产品、食品及保健食品在合作区生产并取得澳门有效专利或设计及新型权;

(四)中医药产品,是指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中药提取物为原料,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为了预防及治疗疾病的需要,按规定的处方和制剂工艺将其加工制成一定剂型的中药制品;

(五)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食品不含保健食品;

(六)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七)加工增值达百分之三十或以上,是指产品经过申请主体及其受托企业在合作区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三十。计算方式依据以下公式:

货物内销价格,是指将货物向境内区外销售的成交价格;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是指企业自境外进口相同货物的原材料的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格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是指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相同货物的原材料的成交价格,该成交价格应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有关部门就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另有加工增值计算公式的,参照其执行;

(八)澳门居民,是指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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