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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再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的依据 更新日期: 2023-10-18 浏览:177

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再作为

著作权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的依据

【导读】

由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权利载体的商品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有其特殊行,笔者以团队代理的(2022)粤 0192 民初 20165 号案件为例具体加以分析,该案件系原告广州网易某公司起诉重庆多个公司共同侵犯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

接受该案被告的委托后,团队经反复论证,决定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不涉及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巴南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贸区法院和渝中区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有关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重庆市巴南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以下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本案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所以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互联网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之后,充分听取了原告的答辩意见,最终支持了我方提出的异议请求,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不涉及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所在地时,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结语】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等相关规定,与其他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差异较大,所以代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熟悉掌握管辖法院尤为重要。

作者:罗秀梅律师,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任京师(重庆)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11年来专注企业法律服务,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务负责人经历,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较强的“法商思维”能力,善于站在老板立场分析解决问题。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作者:张兴卫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大型集团企业法务经验,擅长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尽职调查等法律事务处理。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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