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专业文章 | 恶犬伤人,主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日期: 2023-10-19 浏览:152

恶狗伤人事件

2023年10月16日,四川崇州某小区内发生一起两岁女童被一只罗威纳犬扑倒咬伤至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的恶性事件,引发全网关注。目前,女童生命体征平稳,已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伤人犬只已被捕获,犬主人唐某已于10月17日到案并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唐某面临的不仅仅是舆论的谴责,更避免不了法律的制裁。

事件发生以来,成都多个社区、小区和幼儿园发出文明养犬倡议书,呼吁“养犬是你的权利,文明养犬是你的义务”。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甚至出现受害人被恶犬咬伤至死的严重后果,每个触目惊心的事件的背后都反映出饲养人对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无知和漠视,除了对文明养犬的倡议和呼吁,本文将对动物伤人背后的责任进行梳理。

01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对于饲养动物至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无论是早期的民法通则、后期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如今的民法典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并且适用的相关归责原则基本没变,即对侵权责任人适用无过错原则,一旦其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除非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殴打、挑逗犬只等,则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一定程度地减轻责任甚至免责,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负有举证责任。

从公开的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黑犬伤人时未见其主人,唐某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对犬只的拴养、圈养责任,没有对黑犬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女童被咬伤,黑犬在女童及其母亲毫无预料和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发起攻击,女童及其母亲不存在主动、故意挑逗、激怒黑犬的行为,唐某如主张减轻责任或不会获得支持。如涉事犬只是被唐某遗弃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唐某作为原饲养人仍应当对黑犬伤人一事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唐某对受伤女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明令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需要注意的是,涉事犬只为罗威纳犬,尚不在成都市公布的禁养的烈性、大型犬只名单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如饲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对饲养烈性犬管理不善而发生的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制更为严苛。

据有关资料显示,罗威纳犬是世界上最具有力量的犬种之一,也是所有犬种当中攻击人次数最多的品种。建议成都市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及时更新、公布,加强养犬管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02

行政责任

除民事赔偿外,唐某因违反《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妥善管理犬只,未及时制止犬只攻击人的行为,并在黑犬伤人后未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因此,养犬人务必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和当地饲养犬只的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区域和品种内养犬,妥善管理犬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对犬只进行必要的安全管束,否则,或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l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03

刑事责任

犬只伤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还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如饲养人或管理人明知饲养的是烈性犬但遛狗时仍不牵绳,或者犬只曾发生过伤人情况但饲养人仍未对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饲养人应当预见由此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因饲养人故意或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饲养人或将涉嫌刑事犯罪。

从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来看,2017年湖南省祁阳市的胡某某饲养的两只烈型犬未套狗链将蒋某、文某、唐某、曾某等多人咬伤,法院认定胡某某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犬只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除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外,犬只伤人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本案涉事犬只主人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唐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哪种罪名需要看是否符合以及符合哪个犯罪构成要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后,希望每一个主人对爱犬加强看管,尽到养犬义务,避免恶犬伤人的悲剧再次上演。

作者介绍

张雷律师

执业律师,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自2012年从业以来,主办及参与了大量公司投融资、收购项目,公司设立及股权架构设计项目,公司治理与合规建设项目,所涉项目标的超百亿元。先后为五十余家国企、民企、政府及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客户的一致肯定和好评。办理诉讼案件上百件,为当事人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业务(公司治理、股权设计、常年法律顾问)、国际贸易法律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