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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深度解析反诈电影《孤注一掷》涉及刑民法律问题 更新日期: 2023-08-29 浏览:267

作者:肖创

贪嗔痴出自佛教,是三毒,又称三垢、三火。此三毒残害身心,使人沉沦于生死轮回,为恶之根源,故又称三不善根。

最近,反诈电影《孤注一掷》正在各大院线热映,笔者周末也进入影院一看究竟,电影里有一句台词“每个人都有两颗心,一颗是贪心,一颗是不甘心。”诈骗集团正是利用了人性中的“贪”“嗔”的弱点,肆无忌惮地突破法律的底线,压榨出每一个受害者最后一“滴”价值。

因为贪嗔痴,所以“孤注一掷”,较为写实风格与演员们的精彩表演,使得这部电影的热度居高不下,有专业的影评人从电影工业的角度来评论,有观众从演员演技的角度进行讨论,其中主演王传君的对诈骗集团头目的演绎让人印象深刻,前一秒还在虔诚拜佛,后一秒就杀人如麻,把内心扭曲,一念神魔的诈骗集团头目演绎的淋漓尽致。网友神评论“建议查查王传君,不像是演的”“我真的好心痛,他刚从日本来中国的时候住在爱情公寓,大家对他那么好,后来生病了也是中国人徐峥冒险给他买药,为什么要诈骗啊。”

艺术源于生活,而生活往往比艺术更加残酷写实,下文笔者将从刑事犯罪、民事侵权两个法律维度为大家解析反诈大片《孤注一掷》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犯罪维度

诈骗罪:电信诈骗本身也包含在“诈骗罪”这个大的概念之下,具有诈骗罪的普遍共性,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共性: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四个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具体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电信诈骗的特殊性:

电信诈骗罪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电信诈骗范围较广,包含了网络诈骗,现笔者将实务中常见的网络诈骗列举如下:

(1)利用QQ、微信、钉钉等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

(2)利用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实施诈骗。

(3)利用网上银行实施诈骗。

(4)网购诈骗。

(5)网上中奖诈骗。

(6)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

(7)冒充亲友以车祸、嫖娼、吸毒被抓实施电信诈骗。

(8)“黑社会”绑架恐吓实施电信诈骗。

(9)冒充税务、财政、车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购车、购房退税名义实施电信诈骗。

(10)群发银行卡透支、消费短信实施诈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国团伙电信诈骗案,对戴春波等三十余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被安排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的24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戴春波等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为:一名台湾男子每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需要查询详情的就会给转接人工查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按照话术内容告诉对方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钱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二十九人相继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县撒潘通村19组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黄辉云等二十九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诈骗团伙成员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话术要求,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虚构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购物等被恶意透支的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经马某某报案,9月26日,黄辉云等二十九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 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二)裁判结果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戴春波等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该诈骗团伙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的跨国电信诈骗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机关声誉,而且严重干扰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故对三十二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电信诈骗犯罪多为团伙作案,根据统计,北京法院有50%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出现三人及三人以上的诈骗团伙。本案系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个案中被告人人数最多的跨国电信诈骗犯罪,诈骗团伙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揽人手并将其安置于境外,冒充公检法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向境内拨打电话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话术体系,从而获得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向其汇款,达到诈骗钱款的目的。近年来,电信诈骗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愈发呈现出跨地域、团伙作案、难辨认、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海淀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给所有参与诈骗的犯罪分子以法律制裁,有效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为办理跨国类电信诈骗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吉秀燕等14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伙同赖伟城(已判刑)先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于201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期间,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分别作为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用向中国居民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万余元,被告人杨剑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14名被告人于2011年9月26日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欧阳秀真、夏凤仪、夏秋怡、赖炳同、赖庆汉、陈冬冬、赖韩韩、庄敬意、林智强、杨剑、张西、张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吉秀燕、李开琴共同负责对别墅内人员的诈骗活动进行管理,且作为三线话务员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金额、被害人人数、诈骗次数、诈骗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于别墅内,共同参与电信诈骗活动,且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每名被告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均在百万元以上,且案发后赃款并未追回,给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东城法院最终对14名被告人全部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两名主犯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对于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毒品犯罪、组织卖淫罪等其他典型犯罪:

境外诈骗集团通过高薪、美女荷官等诱惑将受害人诱骗到境外电信诈骗“园区”之后,往往没收手机护照身份证一切随身物品,荷枪实弹的警卫及电网防止受害人逃出园区构成了非法拘禁,为了立威,恫吓每一位被骗入电信诈骗“园区”的受害人,通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形式“杀鸡儆猴”,将每一名受害人转变为诈骗集团实施电信诈骗的“工具”帮凶,而由于缅北地区、金三角地区的诈骗集团为了更多渠道开拓“赚钱”途径,往往与贩毒、色情集团有着紧密的“合作”男性被强迫贩毒、女性被组织卖淫,在当地军阀的支持下,可谓“黄赌毒”俱全的独立王国,在每个受害人失去利用价值之后,犯罪集团盯上受害人最后一“滴”可以利用的价值,身体上健康的器官,将活人器官摘取之后通过黑市流入世界各地,人性的底线在境外诈骗“园区”一再被刷新,可谓现实版的人间“炼狱”。

洗钱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境外诈骗集团在成功骗取被害人巨额钱财之后,需要通过实施以上三个犯罪行为,以达到将非法所得“洗白”合法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人为了贪一些小利,将自己闲置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给他人,成为了犯罪集团的帮凶,被国家司法机关追诉,悔之晚矣。

在笔者接到的法律咨询和实务中,帮信罪是高发的案件,有在校大学生为了一点生活费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给网上认识的所谓“哥们”,案发后被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与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该大学生基本都“认罪认罚”,但数额巨大,在适用缓刑上存在难度,难免去服实刑,办案检察官以及笔者均对大学生们断送了大好前程而感到惋惜;有的是刚生完孩子在家带孩子的“宝妈”,在家带孩子之余感到无聊空虚,想在网上找一些轻松的“兼职”补贴家用,被境外诈骗集团以一本万利,只需刷单,帮忙转账为诱惑,成为了犯罪集团的帮凶,笔者在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程序的时候,该名宝妈自述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如今因为涉案金额巨大,难免服实刑,留下案底还不能照顾刚出生不久的孩子,对孩子今后的发展造成了影响,说着说着该名宝妈留下了悔恨的泪水,笔者无奈只能感叹法理和人情自古两难全,值得警醒!

相关法条:

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民事侵权维度

从民事角度看境外电信诈骗,往往涉及到物权、债权的丧失与追偿。电信诈骗被害人被诈骗的巨额银行存款及其他财物(如被诈骗集团没收的手机、证件、随身物品等),都涉及到物权与债权的被侵权而丧失占有,尽管部分被诈骗资金由于没有及时发现报案之后司法冻结,被“洗白”之后转移到境外,相关资金很难追回,但被害人依然对被骗的财产和物品享有物权和债权。

物权与债权都是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财产权利,但是这两种权利有着本质的区别,物权是指对物的支配与排他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债权是债权中最重要的一种债权。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律师寄语

“孤注一掷”一词出自《宋史·寇准传》:“博者输钱欲尽,乃罄所有出之,谓之孤注”;《晋书·何无忌传》:“刘毅家无担石之储,樗蒲一掷百万”,赌徒把所有的钱一次押上,决一输赢,有破釜沉舟的决心和魄力,也有铤而走险的冒险精神,当然更多地存在“赌徒心理”含垂死挣扎之意。

文中,肖创律师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希望各位朋友降服心中的“贪嗔痴”,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轻信可疑电话、短信,不要轻信电商物流客服消息,不要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和泄露银行密码等,不要贪小利,将自身的闲置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给任何人。

牢记“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漏,转账汇款多核实。

如果不幸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转账记录、账号信息等,及时报警,让诈骗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及时止损。

作者介绍

肖创律师

肖创律师,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委员、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成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获法律硕士学位。京师律所青年律师百人计划第二期“优秀学员”,萧氏贵州总会执行秘书长。曾为贵州省司法厅、广州市黄埔区信访局、广州互联网法院等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曾为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调解员,泰康人寿总公司法律讲师库成员,参与调解多起婚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曾在CNKI上发表题为《论我国内地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基于港澳地区的比较》的学术论文;论文《家庭式家族企业财富传承之法律保障制度》被收录在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8年会论文集中。现为贵州司法厅12348法律热线坐席律师,累计为各界群众提供涉及劳务纠纷,侵权纠纷,行政诉讼,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刑事犯罪等3000余件公益法律咨询服务。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涉酒企业法律全方位服务,商事金融、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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