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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指示交付”的司法认定问题 更新日期: 2023-08-29 浏览:209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指示交付”的司法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起源于乡土社会小范围的地域中,基于亲缘关系进行的货币借贷,往往不需要正式的文本约束,凭借的是由亲缘关系而产生的信用背书。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施行版)第二条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包含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双方有借款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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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适用指示交付呢?

指示交付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适用条件需要满足四个要素:一是双方当事人须有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合同;二是作为交易标的物动产在物权变动之前由第三人占有;三是出让人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四是出让人能将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理论上金钱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属性,在权属形态上属于动产,民间借贷关系中可以适用指示交付,但司法实务中对此又是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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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涉及到借款指示交付的情形屡见不鲜,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民间借贷、指示交付”检索结果显示自2009年以来共有6647篇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有6220篇,2020年一度高达1248篇,江苏省以1069篇居全国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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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全部指示交付的司法认定

民间借贷在资本融通市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在借款交付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出借人受借款人指示将借款交付给第三人的情形,这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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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7民终1062号张娣、张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返还。张娣向张丽华借款,归还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9988元也应该及时偿还。从张丽华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张娣承认借款并同意返还,视为达成借款合议。故张丽华要求张娣偿还借款余欠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张丽华认可款项系张娣所借并指定汇入张婷卡中,属指示交付,张婷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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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部分指示交付的司法认定

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同时又急需偿还部分到期债务或者基于其他某种原因,出借人受借款人指示将部分借款交付其特别指定的债权人或汇入借款人特别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旦索债未果诉至法院,借款人以借款金额有异议为由,进行抗辩。这就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否则,出借人对指示交付部分借款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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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1728号张玉虎、徐林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2019年8月19日案涉借条中的50,000元借款与兰电公司向晶海赤公司转账的20,000元同时发生,根据双方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确认,张玉虎向徐林涛提出的需要使用的资金数额为70,000元,其要求徐林涛将20,000元转到晶海赤公司的公账,应认定为指示交付。

而另外50,000元系张玉虎现场取走的现金,其仅对50,000元现金当场出具借条,故张玉虎向徐林涛借款的数额认定70,000元;其次,对于2020年4月24日转账的2,000元,是在张玉虎提出“能先给我转500元给我用一下,有点急事,在医院”后,徐林涛立即向张玉虎交付的款项,很明显该款系张玉虎临时应急向徐林涛借用的款项。对于2021年1月25日转账的10,000元,张玉虎明确回复“这几天接到钱马上还您”,即是作出了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以上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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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丰剑波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关系中指示交付借款或还款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法律风险在于如无法提供指示信息的内容,不仅造成了自身举证困难,也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从而增加了败诉可能性。

因此,民间借贷关系中涉及到指示交付借款情形时,应当具有最基本的证据意识,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清楚记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交付应在附言中备注清楚。最迟也应在事后在同步通话录音中对此进行双方确认或补充说明得到对方的认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前车之鉴,后车之师。

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新锐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 曾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目前担任多家自媒体法律顾问、武隆县沧沟乡线上法律服务团公益律师。

精耕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婚恋家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新媒体法律事务。

学术论文有《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等并在新媒体平台发表上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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