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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私改入户门外开 妨碍邻居必须拆 更新日期: 2023-08-22 浏览:225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德州、六安、淄博、绥化、晋城、固原、嘉兴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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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刘先生系某小区1503室住户,黄小姐系同幢1504室住户,该小区入户门原始设计均为内开门。2020年5月,黄小姐私自将其入户内改成外开门,并将门的尺寸扩宽,她的门在开关时严重影响了刘先生及其家人的出入,同时也影响到公共通道的通行,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黄小姐立即拆除擅自安装的入户门,恢复原状,并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高层建筑中,房屋设计为内开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中,1503室与1504室相邻,黄小姐将原本设计为内开的1504室入户门改为外开后,开门时占用了公共空间,影响了人员的通行;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刘先生要求黄小姐拆除违规安装的外开式入户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刘先生要求黄小姐赔偿其家人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但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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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事情需要邻居之间的互帮互助,与邻居打交道的次数往往比亲戚甚至父母还多,邻里关系和睦,互相帮助,生活就能够获得更多的便利。但是,如果您遇到的是非常自私的邻居或者难以相处的邻居,他们不仅不会帮助您,还会给您的生活平添烦恼,前述案例就是其中的一例。我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该如何解决呢?对此,《民法典》相邻权的规定为此提供了良好的解决路径。

什么是相邻权呢?相邻权具体指在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述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之原则,不仅是法院在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的根本遵循,也是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该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中,对于决定入户门是内开还是外开,虽说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我的地盘(家门)我作主,但是需要您注意的是,权利不是无限度的,在相邻关系的规则下,业主需要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在入户门外开造成其他邻居通行区域过窄或妨碍隔壁邻居开门的情况下,就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如果有明确法定的标准,则审查是否符合标准,如果符合标准,那么相邻的一方就负有容忍义务;如果没有明确标准的,法院则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地利益衡量,判断是否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进而做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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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四项原则,既是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遵循的原则,也是我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从的原则。特别是其中的团结互助原则,强调了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相互替对方着想,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反对损人利己。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业主在遇到相邻权纠纷时,应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良性沟通,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和化解矛盾,用比较平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据此,我们倡议对于因相邻权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或者通过村委会、居委会或物业等组织进行调解,争取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纠纷。

当然,相邻关系本质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者限制,不可能一方的权利只延伸,不受限制。因此,业主行使权利时应限定在不损害邻居等其他业主权利的范围内;如果超过范围,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害的,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对于协商不成或者无法协商的业主,被侵权方也可起诉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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