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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如何避免“被负债”?京师律师分析夫妻共同债务风险问题 更新日期: 2023-07-20 浏览:186


离婚等于缘尽吗?也许感情的缘分已尽,但是债务风险可能尚在来的路上……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京师律所合伙人律师王培彦将和大家讲一讲离婚后的债务风险问题。

案情简介

2009年,小明(化名)和小丽(化名)喜结连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不务正业,迷上了经商、放贷等赚快钱途径,甚至多次出轨,对小丽更是动辄打骂。2019年,一纸文书结束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婚后小丽重拾婚姻信心,觅得良人,再结连理,生活走上正轨,也诞下了爱情结晶。然而月子期间,小丽却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小华起诉了小明和小丽,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律分析

小丽收到法院传票,一头雾水,根本不知晓这10万元借款,而且这张银行卡当年是小明在管理,现在小明早已逃亡,不知去向。

根据小华起诉提交的文件,2015年左右小华转账10万元到了小丽的某银行账户,小华还提供了他和小明对该借款及月息3分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第一,小丽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这笔债务?

不知情不能作为拒绝的理由,本案的关键是这笔资金是直接转入了小丽而非小明的银行账户,所以收到款项已经是客观事实,至于款项的性质则需要再看案件证据。

第二,双方已经离婚,而且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是不是另一方就不用偿还这笔债务?

离婚协议仅具有对内效力,所以即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一旦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一方仍然要偿还这笔债务。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是不是只需要还一半?

夫妻共同债务系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夫妻共同债务成立,那么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要承担偿还全部而非一半款项的法律义务,换言之,作为债权人/出借人,他有权要求男方或者女方中的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这对于一方而言,是不是不公平?事实上,一方偿还全部或者超过一半的部分,有权向另外一方追偿。至于能否追偿成功,则是后话。

第四,相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都是实践中错综复杂的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这一条,原则上成立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不成立。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已经被吸收为《民法典》第1064条,现行有效】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法条的公布对于配偶一方来说是绝对的利好消息,两个法律条文的变化,重点在于:第一,法律导向的变化,从原则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立到不成立的重大变化,第二,举证责任的变化,从夫妻一方举证到债权人举证,举证不能则由相应的举证义务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不被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鉴于本案借贷和茶楼经营相关事实的混合,最终在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各方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小丽仅支付部分款项。

律师点评

1. 尽量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即便此人是你的伴侣;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借贷等经济事项全权了解,“不操心、过分信任”很可能会导致隐形债务风险。

律师简介

王培彦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家公派留学生、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曾就职于知名律所和知名电商平台,兼有律所和企业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法律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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