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律所实务 | 恋爱期间一方赠送大额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更新日期: 2022-04-12 浏览:715


男女双方恋爱,为表爱意,双方互赠礼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有人会为爱人购买化妆品、金银首饰,甚至豪车名表,来增进双方感情,为结婚创造条件。情正浓时,我们不曾计较,但当有一天恋爱走到尽头,赠送出去的礼物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份左右,孙某与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孙某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6日向徐某转款合计9万元。后徐某生病,2020年8月15日,孙某向徐某转款5万元。2020年10月,徐某提出分手,后孙某多次找到徐某,要求徐某返还14万元,徐某均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且对14万元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孙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立即返还14万元。

徐某认为孙某陆续转款的14万均为孙某以与徐某谈恋爱为目的发生的自愿赠与,且徐某对所赠款项实际接收,依据合同法赠与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孙某为达到确定恋爱关系所赠与给徐某的财物,更多的体现为正常的社交行为,故认为无需返还。

法院判决

孙某分三次向徐某转账涉案的14万元款项时,孙某、徐某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均认可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在此期间,孙某向徐某转账大额款项,虽然孙某有“我养你”之类的表述,但其亦提出让徐某购买基金或股票,并表示其系公务人员,不太方便购买,徐某也有关于“赚了算我的,亏了算你的”及“我总感觉拿别人的东西心里隔应的慌,这钱吧,又不是自己的还要担责任”的陈述。2020年8月15日孙某向徐某转账的5万元,孙某明确表示即使双方分手,该款项亦不用徐某返还,系孙某对其财产权利的处分,故其要求徐某返还该5万元款项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孙某向徐某转账的另9万元款项,徐某主张关于孙某陈述的“都不用还”是指全部款项都不用还,从前后语境来看,孙某的该表示指的是即使双方分手也不用还8月15日转账的5万元的意思,并非指之前的所有款项均不用还,故徐某的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8月23日,判决徐某返还孙某9万元。

案件评析

恋爱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大额转账等到底是什么性质?分手后,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吗?

从赠与的目的来看,若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不以婚约作为基础,就是用来赠与恋人,维持恋爱关系并增进感情的,例如,一方给另一方发金额为“521”的红包,并注明“爱你”,该赠与行为就是一般的赠与,没有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若是基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则不宜认定为一般赠与,应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本案中,孙某向徐某转账涉案的14万元款项时,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均认可系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孙某向徐某大额转账的行为远远超过了正常恋爱的消费或开支,明显不同于一般恋人在恋爱中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超出了一般赠与的范围。由此可见,孙某向徐某转账上述款项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基于对徐某的信任和为今后两人婚后生活共同经营的目的,向徐某转账的行为应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已无法成就,故赠与行为失效,徐某应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

结语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大额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约时,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这既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也有助于弘扬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赠与方不应以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尺度,受赠方也不应将婚恋作为获取财物的途径,真诚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幸福的根本。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当适用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文章来源:北京市京师(无锡)律所实务 韩殷殷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