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关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4-03-06
近日,笔者接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为原告,被告为某一用人单位,该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具体案情如下:原告在被告就职十三年,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而就职期间,被告单位未替原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原告的社会保险一直由原告自行缴纳,共计8万余元。后原告于2022年11月退休,双方就该原告缴纳的8万元社会保险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单位返还其自行缴纳的本属于单位应该缴纳部分,而被告单位则主张原告已经在社保局缴纳了相关部分社保费用,该部分费用无法再二次缴纳,且被告并未从中获益,故不同意向原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社保费用。目前,该案已经诉诸法院。现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上大量案例解锁对于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