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五十五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是刑事审判定罪的证据标准。若证据链不能唯一指向有罪,则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10月15日下午,京师律所刑辩研修院于京师律师大厦三层多功能厅成功举办“刑辩三人行”刑事沙龙第七期,沙龙主题为“证据确实、充分”的判定标准与“疑罪从无”的诉讼逻辑”。
左:京师律所刑辩研修院副院长、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希彬
中: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王殿学
右:京师律所合伙人、法学博士艾行利
本期京师刑辩三人行,由京师律所刑辩研修院副院长、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希彬律师主持,并由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王殿学,京师律所合伙人、法学博士艾行利围绕沙龙主题展开全面、详细的分析探讨。
分享开始,王希彬院长表示2012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修订以及2012刑诉法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其确认的基本原则包括,不可仅凭口供定罪,案情都要有证据证明,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查证属实,有罪结论必须排除合理性怀疑。今天的沙龙结合了王殿学律师、艾行利律师亲办的案例,一起来学习证据辩护的技巧和经验。
随后,王殿学律师根据本次沙龙主题分享了他亲办的三个全国著名案例,包括张志超强奸杀人再审无罪案、许金龙案抢劫杀人再审无罪案以及最高检公布的侦查监督典型案例张嘉伟故意伤害案。他表示,所有的案件都能在证据上找到突破口,通过详细剖析这些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王殿学律师指出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导致案件被再审后无罪判决的重要原因。上述案件都属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也都在再审后,被法院做出无罪判决。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先证后供的问题,公安在勘验现场后,在讯问嫌疑人,获得的与现场一致的言词证据属于先证后供,证明力较低。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京师(全国)刑委会副主任、秘书长王殿学
艾行利律师分享了自己团队在处理案件时采用的一种简单、粗暴但有效的筛查方式。他们会对涉及的每一个嫌疑主体、每一起犯罪事实进行细分、列表,并逐一核对证据。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可以发现很多看似热闹的案卷证据和指控事实往往千疮百孔,无法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一基础条件。他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例,指出该条要求做到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他强调,这三个条件之间是有质和量的要求的,只有同时满足才能算证据确实、充分。
▲京师律所合伙人、法学博士艾行利
活动最后,王希彬律师进行了总结,他表示证据辩护的意义不言而喻,通过今天两位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给我们分享证据辩护的技巧和经验,让我们进一步认识了证据辩护的重要性和具体方法论的问题,为我们今后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