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顾
近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关注。
据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于在职期间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372.6万元,自己也因此获刑13年。与该消息一起引发热议的还有一张“网传女辅警照片”,后经证实,网上广泛传播的“女辅警照片”为冒用,被冒用照片的是来自河南洛阳的汪女士。据汪女士介绍,该照片是自己过生日时发的朋友圈照片,不知为何被人盗用并在网上恶意传播。目前,汪女士已经向派出所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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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民法典、治安处罚法与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照片是如何泄露的?是何人在网上传播的?该事件引起了网民的广泛热议,其中更可能隐藏着巨大法律风险!笔者提示:若恶意捏造虚假事实,故意将汪女士的照片当做“女辅警照片”进行传播的,或者明知是虚假消息仍继续转发汪女士照片的,轻者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上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事件频发,由于互联网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犯罪平台,恣意实施网络诽谤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前段时间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件便是一起典型案例,该案还在今年两会上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被害人谷某仅因为在小区门口取快递,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郎某与其好友何某捏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二人为增加此事件的可信度,还捏造发布“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在互联网上引发大量点击、阅读以及低俗评论,致使谷某因被诽谤导致无法正常履职而被公司劝退,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目前,郎某、何某也因损害他人人格权利、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而被依法追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无论是采用口头方法还是书面方法,亦或是通过互联网散布的,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有可能构成诽谤罪。针对近年来网络诽谤的高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诽谤罪做出更加详实的规定,该规定针对目前互联网形式下的网络诽谤的新特性,将诽谤罪细化为三种形式,即“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明知是捏造而散布”。特别是将“在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纳入诽谤罪的处罚范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诽谤行为,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就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结合前例,即便相关诽谤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民事领域,将汪女士的照片当做“女辅警照片”进行传播的,也涉嫌民事侵权,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未经汪女士的同意,传播汪女士的照片,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规定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传播汪女士的照片,有意将汪女士的照片当做“女辅警照片”进行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传播相关照片的,属于侵害汪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传播所谓的“女辅警照片”降低了汪女士的社会评价,侵害了汪女士的社会声誉,汪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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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人的感情,降低了他们的社会评价,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更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不随意传播来源不明的消息;不随意改动图片或视频的原意,以免引起他人误解;更不可以肆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同时,对可能涉嫌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利的新闻、视频或者已经被辟谣的假新闻,要做到不回复、不跟帖。若遭受他人网络诽谤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保全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更应当严格规范消息来源,审查核实消息的真实度、可信度、权威度,避免发布失实报道,并对平台可能的虚假消息进行及时删帖。作为司法机关,要依法办案,主动履职,严格惩治相关犯罪行为,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全方位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朱政律师
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