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各企业实力的日益增强,商业主体间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那么如何在这个危机四伏的市场环境里,更好的生存下去、更有效的保护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一、商标侵权的背景及政策保护
商标作为当今市场中最具有潜力的、并且独立于著作权、专利权以外的一种知识产权,其在企业内和国家政策中的重视程度,可谓是独占鳌头。那么为什么商标会在企业内得到如此之青睐,国家又为什么屡屡采取立法或制定相关政策等方式不停的加大对商业标记的保护力度呢?笔者认为,商业标记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企业间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对过去一年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数据分析,其中有关商标侵权的案件占比就高达70%,涉诉总标的额也突破了百亿,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个“鱼目混杂”的经济市场中,企业间的商标大战一触即发,同时,对于商标市场的整治工作也是迫在眉睫。
2021年03月0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了三个主线任务,其中重点指出了要强化商标的保护管理。既要保证创新商标保护方式和手段,也要保障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高、影响恶劣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办案业务指导力度,更要切实督促定牌加工企业,严格履行商标审核义务,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批复认定的驰名商标要及时保护,对有行政保护记录的要援引保护和重点保护等内容。
此次通知确定的总目标,一方面展示出了要净化商标市场的坚定态度,另一方面,也肯定了商标在如今的经济市场中以及整条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二、刑法修改中的侵犯商标罪
2020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后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值得关注的地方有很多,比如提前刑事责任年龄,抢夺方向盘入刑等,但我们在仔细研读本次修正案后,发现了其中暗藏的“玄机”。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立法机关以这次修正案为契机,加强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这看似是一次对现行刑法的正常修改,但映射出的确是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的有力整治,在本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首先,将《刑法》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对此条款的修改,一方面是扩大了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上权利的保护范围,即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在服务上”的情况列入了刑法条文中,使犯罪嫌疑人不在有“见缝插针”的机会,极大程度的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填补了法律的漏洞,另一方面,是对侵害他人商标权利特别严重的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由原来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长为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参考刑罚刑期的上限提高了三年,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整治乱用、冒用注册商标行为的决心。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为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本条款的的修改,可谓是锦上添花,即除刑期上限大幅度改动外,还将原来的“销售金额”修改为了“违法所得金额”,所谓的销售金额是指仅在销售过程中,销售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而所谓违法所得金额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的过程中,违法违规所取得可直接获得的经济收益和预期收益。这是对涉案金额在数量上、种类上的一次大改变,如果说新修改的二百一十四条在量刑处罚上是一次量的巨变,那么这个“崭新”条款在惩罚犯罪的金额上就是质的飞跃。由原来的“四字金额”变为了如今的“六字金额”,仅仅两字之差,却几乎囊括了整个犯罪行为的始终。《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那么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来讲,单纯的限制人身自由,是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的,再加上此类犯罪的暴利性,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所以只有加强对涉案金额的追缴,不放过每个过程和阶段,才会强有力的打击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内的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时也将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有关刑期的部分,做出了和以上两款法条同样的调整。
总的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这次关于知识产权犯罪部分的修改,是有效的,特别是对有关侵犯商标权犯罪方面的法条修改,堪称绝唱。商标作为企业的“脸面”和“身份”,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与地位,企业又作为商标的“经纪人”,必须苦心经营和保护着它,所以研究制定商标一般违法的判断标准,规范商标使用的管理秩序,才能有效防范和消除商标市场中的某些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净化市场环境。
三、关于侵犯商标权罪探索建议
随着商标权在知识产权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重要作用的日益凸显,逐渐成为了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因此针对以上对基本法条的分析以及对政策理解,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要做好商标风险防控,必须严格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使用商标,防止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出现;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大对专利代理机构中商标注册业务的监管,防止其利用资源导致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况出现和恶化,从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加强商标侵权的普法工作,让侵权、维权的思想深入人心,做到不去恶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在别人侵犯自己权利的时候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和伸张正义。
(四)要积极借鉴、学习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利的保护措施,取长补短,更要加强国际间的友好交流,共同净化国际之间的经济市场。
如今商标产业的飞速发展,是基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是处于我国经济实力日益强盛的大环境下,所以对加强侵犯商标权有关犯罪的理解与宣传工作是势在必得的,是每个法律人与知识产权人应该时刻“扛在肩上”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