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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关税战”背后的法律密码:中国如何用国际规则破解美国“关税陷阱”——从被动接招到主动出牌的攻防启示录 更新日期: 2025-04-16 浏览:0


当单边主义的铁拳试图撼动多边贸易的基石,中国以法律为盾、以规则为剑,在关税博弈中精准反击,从34%到84%再到 125%,数字背后不仅是税率的较量,更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深度碰撞。

笔者以跨境商事贸易法律角度,尝试初步分析中美关税措施的法律逻辑,揭示中国如何在合规框架下构建反制“防火墙”,为我国企业在“贸易战”中提供破局之道,让规则成为企业的铠甲,而非软肋。

01

中国关税反制的“合法性双翼”:国内法授权与国际法支撑

中国对美加征关税的调整绝非“临时起意”,而是植根于严密的国内法授权与国际法框架之下,形成了一套攻守兼备的合法性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既体现了对主权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充分行使,也彰显了维护多边贸易规则的坚定立场。

(一)国内法授权:权力来源与程序正义

中国调整关税的核心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该法明确将关税税率的制定与调整权赋予国务院,为政策出台提供了最高层级的法律背书。此次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法发布公告,全程遵循“行政决策—部门执行—社会公开”的法定流程,程序正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反制并非孤立行动,而是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该法第七条明确授权政府在遭遇他国歧视性贸易限制时采取“对等措施”。美方将中国商品关税骤增至125%(截至目新浪财经消息),实质上构成对中国企业的定向打压。中方依据国内法启动对等反制,既是权力行使,亦是责任履行——通过法律手段捍卫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平等权利。

(二)国际法支撑:规则博弈中的正当性锚点

在国际法层面,中国的反制措施精准嵌入WTO规则体系。尽管美方试图以“国家安全”为幌子为其单边行为开脱,但根据WTO判例,GATT第21条“安全例外”的适用必须满足“真实且迫切的威胁”标准。美方以提高关税应对贸易逆差,显然与国家安全无实质关联,其措施已被多国法律专家质疑为“规则滥用”。

相比之下,中国的反制逻辑清晰遵守了国际法两大基石原则:

对等原则:中方将税率调整幅度严格限定为美方新增的50个百分点(34%→84%),确保反制力度与所受损害相当,避免“过度报复”引发二次规则争议。

比例原则:反制清单精准锁定原产于美国的商品,未将第三国产品纳入打击范围。既维护了自身权益,也最大限度降低对全球产业链的冲击,体现了大国责任和担当。

(三)双翼协同:法律工具的战略组合拳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同效应在此次反制中得到充分展现。国内法为行动提供“启动阀”,确保措施高效落地;国际法则成为“扩音器”,通过援引WTO规则争取国际社会理解。这种“内外联动”的策略,成功将单边贸易争端转化为多边规则博弈——既避免了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又通过法律话语权争夺,为后续谈判积累了道义筹码。

更重要的是,中国始终将反制措施约束在规则边界内。相较于美方直接违反WTO关税减让承诺的行为,中方调整的是基于“301条款”反制清单的额外关税,未触动入世承诺的基本税率。这种“规则内创新”,既展现了法律智慧,也为未来可能的法律挑战预留了防守空间。反观美方的单方面增加我国关税的行为,这不仅缺乏合法合理性,还动摇多边贸易根基。

02

美方“超限关税”:违约、滥权与规则破坏

美方将中国商品关税从34%骤增至84%(截至目前新闻消息125%),表面上是所谓“对等反制”,实则暴露其贸易政策的三大法律硬伤——违背WTO核心义务、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系统性破坏多边贸易规则。这三重行为不仅削弱了美国自身的国际法信誉,还将全球贸易体系推向碎片化深渊。

(一)违约:对WTO规则的双重践踏

美方此次加税行动,直接撕毁了其在WTO框架下的两项基本承诺:

最惠国待遇原则崩塌:WTO的核心非歧视原则要求成员方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然而,美方单独针对中国商品实施惩罚性关税,形成事实上的“贸易歧视链”。这种选择性打击,无异于在WTO规则体系中凿开一道裂痕。

关税减让承诺沦为废纸:美国在入世时对数千类商品设定了3.5%-10%的约束税率,此次将部分商品关税拉升至84%,远超其承诺上限。这种单边毁约行为,等同于向全球企业传递“国际承诺可随意撕毁”的危险信号。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美方甚至未按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要求,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这种“先开枪、后谈判”的模式,彻底颠倒了多边贸易争端解决的基本逻辑。

(二)滥权:国家安全例外的“工具化”危机

美方为其加税辩护时,频繁援引GATT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但细究其逻辑链条:贸易逆差→威胁经济安全→等同于国家安全风险,这一推导已严重偏离国际法对“国家安全”的严格解释。

WTO历史上涉及安全例外的判例(如俄罗斯过境运输案[1]、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案[2])均表明,援引该条款需满足两大门槛:

威胁的真实性:实体安全威胁的客观化界定,需存在武装冲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实体安全威胁;

措施的必要性:因果关系链的严格证明义务,采取的手段必须与消除威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而美方将常规贸易摩擦与国家安全强行挂钩,实则是把例外条款异化为“贸易战工具箱”。若此例一开,未来任何国家均可借口“经济安全”实施保护主义,WTO规则体系将名存实亡。

(三)规则破坏:多边贸易体系的“慢性毒药”

美方此次行动最危险的后果,在于其引发的“破窗效应”:

争端解决机制被架空:当大国绕开WTO自行定义“合规标准”,中小国家将失去申诉渠道,最终被迫加入单边主义混战。

规则权威性消解:WTO上诉机构停摆后,美国不仅阻挠改革进程,反而变本加厉实施单边措施。这种“既当运动员又拆裁判席”的做法,实质是要用强权替代规则。

美方的行为并非孤立现象,而是其近年来“规则利己主义”的集中爆发。面对如此系统性挑战,中国如何通过法律反制与规则重构,在捍卫自身权益的同时,为多边贸易体系注入稳定力量?

03

破局之道:从法律反制到规则重构的实战策略

面对美方对多边规则的系统性破坏,中国的应对绝非简单的“以牙还牙”,而是通过法律工具的精密组合与规则体系的主动塑造,在防守中开辟反制新局。这一过程既需稳固国内法根基,又要激活国际法工具箱,最终实现“以规则制规则”的战略升级。

(一)国内法升级:从被动反制到主动防御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已为贸易反制提供基础框架,但面对高频次、高烈度的单边挑战,需进一步强化“制度盾牌”:

动态清单机制:在《关税法》中增设“动态反制清单”,授权国务院根据他国措施危害程度,分级启动关税调整、投资限制、技术出口管制等工具。例如,对美方新增50个百分点关税的商品,可自动触发中方对等清单更新,提升反制时效性。

企业合规激励: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主动建立“关税风险评估体系”的企业给予税收抵扣、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等支持。通过政策杠杆引导企业将合规成本转化为竞争力,避免被动卷入贸易战漩涡。

这一升级不仅增强法律威慑力,更将反制措施从“事后应对”转向“事前预防”,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国际法突围:在WTO规则上重建规则支点

WTO上诉机构停摆后,中国正以“规则重构者”身份开辟新战场:

活用临时上诉仲裁(MPIA)[3]:联合欧盟、巴西等MPIA参与方,就美方关税措施发起联合诉讼。通过该机制绕开美国阻挠,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迫使美方回到多边谈判桌。

精准打击规则漏洞:在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美国关税措施合规性审查”提案,援引《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条款,指控美方继续使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行为违约。此举将美方关税战的法理缺陷暴露于多边舞台,分化其国际支持阵营。

这些策略的核心在于:用美方推崇的“法律战”逻辑反制其单边主义,在规则框架内瓦解其道德高地。

(三)区域协定联动:构建“去美国化”贸易屏障

通过区域贸易网络减损美方单边措施冲击:

RCEP关税协同机制:利用RCEP[4]原产地累积规则,企业将输美产品中的美国原材料占比降至40%以下。例如,某电子产品若在东盟完成60%附加值,即可取得RCEP原产地资格,规避美方针对“中国制造”的歧视性关税。

CPTPP规则借力:尽管尚未加入,但可参照CPTPP[5]第28章“争端解决机制”,与成员国签订双边议定书。若美方对中国商品加税波及第三方供应链,可联合受害国发起跨区域诉讼。

这种“规则嵌套”策略,实则是将美国排除在由其主导建立的贸易体系之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四)企业合规工具箱:在“贸易战”中寻找“法律解释空间”

作为从事跨境物流及贸易法律的律师,可以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我国企业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博弈筹码:

关税豁免申请:针对84%关税商品,企业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例外程序(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于2024年10月17日宣布启动关税豁免程序),提交“无可替代性证明”,合规操作可降低实际税负。

供应链法律重组:通过跨境并购在RCEP成员国设立“合规实体”,利用区域累积规则重构产品原产地身份。如某光伏企业通过收购越南电池厂,将输美组件的“中国附加值”从78%降至35%,成功规避高额关税。

这些案例表明:规则的重构不仅发生在政府层面,更渗透于企业的法律实践中。

总结

以规则为锚,在贸易博弈中锻造中国韧性

中美关税博弈的本质是国际规则主导权的争夺。中国的反制实践证明:唯有以法律为锚、以规则为网,才能在贸易战中化被动为主动。

法律工具箱的迭代升级

从《关税法》的动态反制机制到RCEP的区域规则嵌套,中国已构建起“国内法—国际法—区域协定”三层防御体系。这种体系不仅抵御了美方关税冲击,更成为发展中国家捍卫经济主权的范本。

规则博弈的战略升维

通过WTO临时上诉仲裁、CPTPP规则借力等创新手段,中国正将单一关税争端转化为系统性规则重构。这种规则重构的策略,敦促美方在“破坏规则”与“回归多边”间艰难权衡。

企业竞争力的合规转化

从供应链法律冗余设计到关税排除申请的精准操作,中国企业已从“被动承压”转向“主动破局”。如某新能源企业通过“产地身份多元+合规资产储备”组合拳,用规则驾驭商业价值。

未来,中国需继续深耕三大方向:强化法律工具的预防性功能、加速区域贸易建设、推动WTO改革凝聚全球共识。这场博弈的终局,或将由谁能定义下一代贸易规则而决定。

互动

交流探讨

“关税战火未熄,您的企业是否面临这些抉择?”

关税豁免迷宫:84%税率下,如何证明产品“无可替代性”并通过美国海关审查?

原产地身份困局:RCEP、CPTPP、USMCA多重规则交织,怎样设计供应链才能“一鱼多吃”?

参考文献

[1]俄罗斯过境运输案(DS512):实体安全威胁的客观化界定,该案首次确认WTO对国家安全例外措施的审查权,否定“自我判断权绝对化”主张,并将“国际关系紧急状态”严格限定于实体安全威胁。

[2]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案(DS567):因果关系链的严格证明义务,该案进一步强化了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援引安全例外的成员需自证措施与安全目标的直接关联,且不能以“国家安全机密”为由规避证据提交义务。

[3]《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简称“MPIA”),是关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5条仲裁程序,由欧盟、中国等成员于2020年共同发起,旨在替代瘫痪的上诉机构。其核心功能是通过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案件的上诉问题,维持WTO争端解决的“两审终审制”。

[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八年,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

[5]《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是亚太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 ,是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后该协定的新名字。

特别声明:本文的的目的仅为帮助我国企业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AUTHOR

作者介绍

涂重信律师

教育背景与专业资质 :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英语专八,企业合规师(高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专业证书。

职业经历与社会职务 :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纪委副书记,第二届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涉外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律协行业合规委委员,深圳市河套调解中心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兼职副研究员。

业务领域:

  • 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熟悉国际规则,处理跨境法律问题,起草双语合同。

  • 海事海商与国际货代法律 :为国际货代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审阅货代合同超1000 份,擅长处理国际货代行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 刑事辩护 :专注经济犯罪、商事犯罪辩护,办理多起无罪案例。

  • 企业合规与知识产权 :为高新技术产业公司提供合规法律服务,保护企业创新成果。

  • 新能源与能源合同管理 :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合同管理服务。

  •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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