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
文 号:药监综药注〔2026〕36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6年4月10日
施行日期:2026年4月10日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材监管,统筹增设允许药材进口口岸,规范开展现场评估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会同海关总署特制定《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现予以印发。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将按《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的要求对申报的药材进口口岸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报国务院批准。
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允许药材进口口岸现场评估标准及检查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