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文 号: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6年5月20日
施行日期:2026年5月20日
内容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有序推动该项工作全面落地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同步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