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 更新日期: 2026-08-03 浏览:0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药监综妆〔2026〕54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6年7月9日

施行日期2026年8月1日

 

内容摘要:

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省(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国家药监局决定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6年8月1日起,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等8个省(区)纳入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试点期限至2027年9月30日。

 

1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doc


近期动态板块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