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文 号:药监综妆〔2026〕54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6年7月9日
施行日期:2026年8月1日
内容摘要:
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省(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5〕58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国家药监局决定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6年8月1日起,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四川、新疆等8个省(区)纳入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范围,试点期限至2027年9月30日。
1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扩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范围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