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尚未生效
发文机关: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珠医保函〔2025〕208号
文件属性:地方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5年07月22日
生效日期:2025年09月01日
内容摘要: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按照甲类支付;支付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个人不先自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珠医保函〔2025〕20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