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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一审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套路贷”系列犯罪不成立 更新日期: 2025-05-22 浏览:0

本文作者:王峰

引言

2022年1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接受委托,作为海南省陈某某等3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之第一被告陈某某辩护律师。该案案卷材料涉及 330 余册,律师会见陈某某大几十次,首次庭前会议、开庭时间推迟三次,庭审十余日。第一次开庭后两年八个月,检察院继续搜集涉黑案件相关材料,再次开庭,王峰律师在庭上仍坚决认为全案无罪。于2025 年 4 月 23 日,海南省一中院同意检察院撤销3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指控;5 月7 日,海南省一中院作出海南省陈某某等2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全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套路贷”系列犯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一审判决。

二、简要案情

指控:2005年6月,陈某某成立儋州市**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该团伙开始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标志着以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该组织以**典当公司的名义大肆实施非法放贷活动,通过“砍头息”、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本息叠加等方式虚增“债务”,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债(俗称“套路贷”)。陈某某先后招募被告人陈某1、黎某某、陈某2、赵某某等人对“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管理,不断强化“套路”模式;安排被告人马某某管理通源金行以扩大资金来源;招募被告人卓某某等人,并通过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逼迫被害人签订各种虚假协议、偿还虚高“债务”等。2013年,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陈某3筹办深圳市**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典当公司),非法放贷规模迅速升级。该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侵吞被害人的土地使用权、股权、房产等,并以非法占有的资产插手建筑、教育等行业,攫取巨额利益不低于 3 亿元。指控陈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敲诈勒索罪(8 起)、诈骗 罪(9 起)、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 、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和寻衅滋事罪等八个罪名。

二、办案过程

(一)核实案件事实

1、阅卷。第一次开庭前,该案涉及案卷 330 余册。经过两个月加班加点阅卷,王峰律师团队根据指控的案件罪名进行大分类,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进行小分类,且使用Excel电子表格和AI工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展现和梳理证据的充分程度。

2、会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年龄偏高、耳背、易健忘的情况,辩护律师不得不采取多次会见,且将每个事实和证据采取逐段、逐句的方式与其核实,并且来回核实至少无数遍。为了便于记录相应的事实以及证据情况,将采取在复印版起诉书上直接快速记录,亦便于辩护。

(二)辩护思路

1、案件分析

该案是因放贷催收债务所引起的系列罪名,即公诉逻辑:以陈某某为首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套路贷”常见犯罪敲诈勒索和诈骗罪,为放贷积累资金所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再细数陈某某十几年或者二十年的经营行为,再作为犯罪予以追责。

2、辩护观点(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1)陈某某等人的放贷行为不属于“套路贷”系列犯罪(辩护词与判决书观点比对)

▲一审辩护词 p42

▲一审判决书p294

(2)陈某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词与判决书观点比对)

a、组织特征

▲一审辩护词p4-5

(注:上述划线的三名被告人,于2025 年 4 月 23 日,海南省一中院同意检察院撤销3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指控)

▲一审判决书p295-2965

b、经济特征

▲一审辩护词p7

▲一审判决书p198

c、行为特征

▲一审辩护词 p8-10

▲一审判决书p299

d、危害性特征

▲一审辩护词 p10-11

▲一审判决书p299

(3)陈某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等罪名(略)

(三)庭审

作为第一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做到:

首先,对庭审要有全局观和大局观,要对其他被告人供述认真分析,要核实是否有刑讯逼供或者记录不实的情况,注意发问和质证;

其次,结合公诉人的指控观点以及举证证据,梳理出定罪的核心证据,要重点质证;

第三,重点关注各个被告人对案件细节的供述以及其主观动因;

第四,重点记录公诉人、主审法官的发问,确定他们的关注点;

第五,针对关注点,要强调并且提出确切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要击中要害,逻辑清晰;

第六,要对每个案件事实的指控,归纳指控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错误。

第七,对于公诉人恐吓式发问或者暗示,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

(四)敢于维护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辩护权

针对涉黑涉恶案件,律师会见难和阅卷难,屡见不鲜。一审期间,该案就出现以“秘密卷”为由,不让辩护律师复制或者拍照,只能在现场查阅。现场阅卷无法多次、长时间的反复研究证据,重要的是无法跟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尤其是签字。此做法明显是公诉人侵犯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辩护权。辩护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督申请至上级人民检察院,最终通知将电子卷拷贝给辩护律师。在法律框架下,维护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辩护权是律师应该做的。

(五)要多次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辩护律师要多次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可以弥补在庭审过程中,也行没有强调到位的观点。

三、判决结果

2025 年 4 月 23 日,海南省一中院同意检察院撤销3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指控,5 月7 日,海南省一中院作出海南省陈某某等2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全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套路贷”系列犯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一审判决。

四、办案心得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就决定着它不同其他刑事案件,涉及人数、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在当地、全省乃至全国影响较大。因各地办案机关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往往对案件定性、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也比较突出。所以,作为办理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一定要达到“熟悉法律法规是基础,洞察办案逻辑是抓手,有效沟通与辩护是手段,做到无罪或罪轻是目的。”的要求,一定要善于运用逻辑推理和唯物主义辩证法发散思维思考问题,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容敢作为,常坚持,心存正义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据标准”的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办案机关办案能力的提升,助力司法办案程序朝着规范化、合法化的方向不断迈进,为维护司法公正贡献积极力量 。

律师介绍

王峰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侦查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硕士,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跨境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所(全国)税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容秘书长、京师(全国)刑委会涉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京师律师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曾在北京市公安局任职,亲自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擅长建立“刑民、刑行衔接”模型,快速甄别罪与非罪,选择有效辩护路径。

执业领域:经济、金融、企业家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走私、跨国犯罪、网络犯罪、涉黑涉黑、暴力犯罪辩护、大额经济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

【典型有效辩护案例】

1、保定市户某等人恶势力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等案(去“恶”)

2、哈尔滨市杨某涉嫌诈骗罪(十二年改判无罪)

3、北京市大兴区张某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案(缓刑)

4、北京市房山区田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缓刑)

5、北京市大兴区宋某涉嫌诈骗案(缓刑)

6、大连袁某走私案(二审减刑两年)

7、山东临沂某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案(缓刑)

8、深圳高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缓刑)

9、甘肃临洮王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十五年改为两年六个月)

10、安徽刘氏四兄弟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个罪无罪)

11、北京大兴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

12、河北省大厂县于某等人组织卖淫案(十年减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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