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已故宗庆后先生的长女宗馥莉,被号称是宗庆后的三个非婚生子起诉,要求继承宗庆后先生在娃哈哈集团的股份29.4%(目前该股份登记在宗馥莉名下,网传市值超150亿)。由于此事涉及多个方面,且大多信息来源于网络传闻,现在仅简单分析一下该股权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未来走向,希望能为其他类似企业及个人提供一些借鉴。
1、该股权份额原本是由宗庆后先生名下29.4%的股权转化而来。若宗庆后先生未与施幼珍女士(宗庆后先生原配)离婚,宗庆后先生名下29.4%的股份属于婚后投资。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29.4%的股份应属于宗庆后先生和施幼珍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宗庆后先生一人所有。尽管该股份登记在宗庆后先生一人名下,但依据法律规定,其仍为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该29.4%的股份中,一半份额即 14.7%属于施幼珍女士,另一半 14.7%才属于宗庆后先生个人所有。
2、倘若宗庆后先生与施幼珍女士已经离婚,那么该29.4%的股权份额需以离婚协议约定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为准。
因此,在这29.4%的股权中,可能仅有14.7%属于继承可争夺的范畴。
依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继承人的规定,配偶、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均享有继承权。所以,若这3名非婚生子女的DNA验证成功,那么这 3 名非婚生子女与宗馥丽、施幼珍女士(若未离婚)均拥有继承该股份的权利。
1、若宗庆后先生留有遗嘱,且遗嘱中涉及该部分股权继承内容,那么所有合法继承人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2、若宗庆后先生未留遗嘱或遗嘱无效,那么所有合法继承人(施幼珍女士、宗馥莉、3位非婚生子女)平分该部分股权。
四、若涉及未成年人继承遗产的情况,应如何进行继承呢?
网传宗庆后先生过世时,其第三个非婚生子尚未成年。
1、若宗庆后先生留有遗嘱,依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该未成年非婚生子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那么遗嘱中需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2、若有遗嘱但未保留相应份额,按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在遗产处理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应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之后才能进行分配,且并未规定必须以股权形式保留,也可以是现金、房产等其他财产。
3、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只要能通过DNA验证亲子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59条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即如果该未成年非婚生子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就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至少要保留至其年满18岁。同样,该保留份额并未规定必须是股权,也可以是金钱、房产等财产。
4、另外,关于未成年人获得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5条有关监护职责的规定,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其名下财产由监护人保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若未成年非婚生子获得股权份额,将由其母亲作为监护人代行相关权利,直至该未成年人年满18岁。
1、关于遗嘱的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几种形式。
网传宗庆后先生留有遗嘱,如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这几种。这几种遗嘱,都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具体如下: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关于遗嘱见证人
网传宗庆后先生所留遗嘱的见证人是娃哈哈的高管,有人对该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依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同样应当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根据上述规定,若见证的高管不存在上述情形,并非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与继承人不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其可以作为见证人,该遗嘱的效力不受影响。
六、关于股权继承纠纷,三个非婚生子属于美国籍,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
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有关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宗庆后先生)经常居所地法律;遗嘱方式,若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该遗嘱均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宗庆后先生是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去世,即便其遗嘱并非在国内订立,此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七、若三个非婚生子的DNA验证成功,这三位美国籍非婚生子,是否能够具有娃哈哈集团(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身份呢?
1、娃哈哈集团的大股东是杭州上城区文商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上城区财政局出资,系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娃哈哈集团 46%的股份。按照《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不超过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力的公司,均属于国有参股公司。
2、同时,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国自然人可以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网传这三位非婚生子具有美国国籍,虽然娃哈哈集团是国有参股公司,但国籍不影响三位非婚生子做股东的资格。
3、关键是,依据《公司法》第 90 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这三位非婚生子争产成功,他们最终能否成为娃哈哈集团的股东。需要看娃哈哈集团章程的规定,若娃哈哈集团的公司章程存在特殊规定(例如,章程约定仅允许继承人中的一人成为股东,或者成为股东需获得其他两名股东的同意),那么非婚生子不一定能够成为股东。
最终,这三位非婚生子能否成为股东,还需依据娃哈哈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来确定。
网传宗馥莉所继承的股权已设立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指的是委托人把股权当作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处分,并约定由受益人获取收益的一种法律安排。在商业领域,股权信托是一种常见且关键的资产规划与管理方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股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同时也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了更为科学有效的途径。
倘若该传闻属实,那么宗庆后先生进行股权信托安排或许有着多方面的考量。一方面,这可能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确保股权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划和目标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出于家族财富传承的长远布局,通过股权信托的形式,对股权的管理与收益分配进行合理规划,以保障家族利益的最大化。
若宗馥莉所继承的股权已在国内设立信托,且指定受益人为宗馥莉,同时已为未成年人留够足够份额,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5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三个非婚生子则无法争夺该股权遗产。
网传宗庆后先生在美国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网传宗庆后先生未离婚,非婚生子已经出生,那么三个非婚生子的母亲可能已构成重婚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可能集中在DNA鉴定、遗嘱效力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最终结果如何,还是以相关正式公告为准。
1、遗嘱尽量采用公证遗嘱方式,以确保遗嘱效力。
若企业家及个人股东有股权、大额财产(或重要权益)需要继承,或者财产未来可能在子女间引发争议,应及时订立遗嘱,且遗嘱最好采用公证形式,从而避免给继承人带来纷争。
2、及时在章程中约定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以及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在企业章程中,要提前明确,一旦个人股东出现极端情况(如过世等),其配偶、子女能否继承股东资格,以及继承的方式和条件,以此避免因股东个人家事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或者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3、股权继承的表决权与分红权特别安排
可将继承股权的表决权集中授予经营接班人,其他继承人仅获得分红权。可设置接班人培养期,在3 - 5 年内逐步释放表决权比例,以防止控制权分散。
4、及时聘请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综合规划
在涉及股权时,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股东个人及家人的权益保护,都离不开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保驾护航。建议及时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介入,提前进行整体规划,预防并降低风险。
陈晓辉律师
四川省律协装备制造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
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
京师成都律所公司顾问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遂宁仲裁委仲裁员
巴中仲裁委仲裁员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特邀调解员
武侯区和顺民商事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
锦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智库专家
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