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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专业攻坚复杂权责,京师律师力证四方责任助百万车损案和解 更新日期: 2025-07-25 浏览:0


京师律所汤源洋律师团队面对五方主体、四重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挂靠经营、安保义务、保险合同),厘清复杂责任链条(直接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保险责任)奠定胜基,历经三次开庭,最终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8日,一丰田威尔法于高速行驶过程中出现汽油泄漏情况,遂开至就近服务区进行维修,后因工作人员操作产生能量火花导致整车起火全毁。

事发后,车主找到京师律所汤源洋律师团队开启维权之路。

最终本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包括车主、维修工、涉事修理厂的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场地管理方在内的五方当事人成功达成和解协议。代理律师团队前期深入调查、精准构建的法律关系论证体系,为最终公平合理的和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违约”与“侵权”的选择

根据《民法典》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即本案车主有权择一主张违约或侵权,这也引出了本案的第一个关键问题,车主应以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还是以侵权法律关系起诉。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纠纷需要严格限制在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即车主与修理厂,证据方面只要证明双方对修车一事达成合意即可。侵权纠纷则不然,主体的选择上可以有直接侵权人、共同侵权人、补充赔偿责任人等,但与之对应的是对每个被告主体都需要提供明确的关联性证据及法律依据。

具体到本案,因车辆毁损环境特殊,事发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修理厂,考虑到服务区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能力,代理律师最终选择提起侵权之诉。

精准定性维修工责任,确立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本案立案之初,代理律师考虑到维修工(注:此人并非修理厂员工,按照修理厂名义经营者火灾询问笔录,此人仅是来此帮忙)赔偿能力问题,并未将其作为本案被告。但在后续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要求我方追加维修工作为被告,为避免整体损失均由维修工承担,代理律师结合转账记录、工作性质等证据,论证其与修理厂存在长期、连续的劳务/雇佣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或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责任),代理律师主张无论直接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接受劳务一方(修理厂)承担。同时,基于庭审中直接行为人陈述变化及新证据,也提出了其可能与修理厂名义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备选主张。最终主审法官认可维修工与涉事修理厂存在雇佣关系,应当由修理厂承担本案直接侵权责任。

穿透经营迷雾,“名义”经营者之外的“实际”经营者

代理律师在与消防队工作人员沟通案件情况时发现本案涉事修理厂背后可能存在一实际控制人,遂向法院申请调取火灾事故案卷,通过卷宗中案涉修理厂与服务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理厂向服务区出具的委任函、修理厂工商登记信息等材料有力论证了案涉修理厂存在“名义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关键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及《民法典》第56条,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应对其场所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此确认了修理厂方面的两位责任人,避免了只有单一“名义”经营者可能存在赔偿能力不足的追偿窘境。

场地管理疏失,经营管理者的补充责任

通过火灾事故案卷服务区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车主方提供的现场视频,可以发现事发当日服务区消防栓并未立即出水,这是导致火势扩大的关键原因。

代理律师经深入研究消防相关规范(如GB50974、GB55036),证明了场地管理方作为经营管理者,存在双重严重过错,即关键消防设施(消防栓)在火灾发生时的出水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主张场地管理方应对原告损失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放大了责任主体的覆盖面。

据理力争,坚持诉讼立场

因本案火灾事发于修理厂,且起火原因是维修人员操作不当,代理律师通过查询车主保险合同、相似判例(同样情况下以保险公司作为单一被告),经研判认为令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赔偿主体的难度极大,从证据角度基本无法得到支持。为避免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另起新诉,节省当事人诉讼费、时间、人力物力,代理律师决定在本案中加入保险公司,一是为满足当事人诉求;二是在当事人最小损失情况下寻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机会。

代理律师在本案中主张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援引相似判例【(2021)鲁08民终2669号】,论证基于同一火灾事实引发的侵权之诉与保险合同之诉因节约诉讼成本、减轻诉累可以合并审理。

本案前后开庭三次。在开庭间隙,主审法官曾与原告车主及代理律师沟通,本案应撤诉后直接诉保险公司。以当事人的角度看,这无疑会令其怀疑代理律师在提起保险合同之诉前提起侵权之诉是否正确,最终通过代理律师的说明,原告方坚持继续本诉。通过本案结果来看该决定亦属正确。

满意和解,专业论证是公平结果的基石

最终,本案在主审法官专业、耐心的调解下,原告方所主张的法律责任框架成为各方进行和解谈判的核心依据和重要基础,所达成的和解方案有效覆盖了原告因车辆及贵重物品焚毁所遭受的巨额财产损失。

律师简介

汤源洋

京师律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京师律所资产优化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青工委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理事

京师律所(全国)破产与并购委员会理事

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会委员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特聘调解员

朝阳律协文化与传媒研究会委员

2010-2020年期间,先后在律所及企业任职。

在某律所,专门从事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侵权类案件办理,累计参与近千例;

北京市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国企)中国书画交易平台法务总监,业务涉及: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投资、著作权保护、大宗交易等;

新疆陆铁港集团有限公司(国企)法务经理,业务涉及:供应链管理、融资租赁、物流仓储以及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等;

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北京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行政和事业单位招标业务合作单位)综合法务部负责人兼任保密办主任,业务涉及: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曾参与财政部关于修订政府采购法的专家研讨会并发表意见;曾参与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区级政府信息化国产替代项目的组织采购活动;曾参与北京冬奥会供应商招投标等相关法律事务。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指挥学院(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MPA),具有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工程造价专业背景,持有律师资格、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

执业擅长:重大民商诉讼仲裁、刑事辩护与控告、公司股权与资产案件办理。

京师律所资产优化法律事务部核心律师成员10余人、金融顾问3人,专门为企业解决资产优化、并购重组、破产管理、企业纾困。

律师简介

恩吉斯

京师律所专职律师

京师律所(全国)青工委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辅修法学,具备商业运营与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结构。此前曾任职于企业法务岗,积累了企业内部风险防控与合规运作的宝贵经验。

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仲裁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公司综合法律事务,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治理、风险隔离等领域拥有丰富实务经验。

京师律所资产优化法律事务部核心律师成员10余人、金融顾问3人,专门为企业解决资产优化、并购重组、破产管理、企业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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