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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侵权比对探析 更新日期: 2025-05-06 浏览:0

‌在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侵权案件的处理往往复杂而微妙,它们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展现出独特的挑战性。作为一名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我深刻体会到,在这些案件中,侵权比对无疑是最核心也是最基础的一环。无论是著作权、商标权,还是专利权(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侵权比对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实际中,我习惯把侵权比对分两个大类:其一、著作权与商标及外观专利的视觉比对,其二、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比对,这与大家日常的分类习惯可能有点不一样。

一、著作权与商标及外观专利侵权的视觉对比

在著作权、商标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中,视觉比对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比对主要关注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内容在视觉上的相似性。具体而言,比对过程遵循以下三个主要标准:

整体观察原则‌:从整体出发,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内容进行全面审视,以判断两者在整体风格、设计元素等方面是否存在近似。

隔离观察法‌: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内容分开观察,分开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模拟实际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可能遇到的情况然后让一般的受众来进行观察是不是能区分的开?会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

主要部分比较法‌:聚焦于权利内容的主要部分或显著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此类比对时,应严格以权利内容为准,如外观设计专利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文本上记载的外观设计为准,而非权利人实际运用该专利技术的产品。

二、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比

与著作权和商标侵权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侵权比对涉及更为复杂的技术方案比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其侵权比对实质上是对一个技术方案与一个具体产品之间的对比。这要求我们对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并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特征进行逐一比对

在此过程中,关键在于识别并比对专利技术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并非所有“侵权”产品上的技术特征都需要与专利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是应针对专利技术实现的特定技术方案,以分解后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基础进行比对。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技术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仅存在行业常规的置换方式,那么可以判定为侵权。相反,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虽然缺少了专利技术中的一些必要技术特征,但能实现相同的或类似的技术目的,那么它就不构成侵权,因为它没有落入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当然,这个时候我们再称呼它为侵权产品就不合适了。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侵权比对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工作。它要求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对涉案的技术方案、设计元素等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把握。通过精准的比对和分析,我们才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求,欢迎联系张紫芬律师团队,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律师简介

Lawyer

Profile

张紫芬

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维权、行政诉讼,民商事合同,产品、服务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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