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戴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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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概念辨析
前文对话中,虽然当事人用了“法人”的表述,但其实根据语义分析,其指向的是“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实践中,由于缺乏系统性法律学习,很多人会混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说法,甚至在正式合同文本等书面文件中采用“法人”的表述。那么这两种说法究竟代表什么意思呢?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几种。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营利法人。
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意志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简而言之,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公司的人。
法定代表人由哪些人来担任?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担任”。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优化了法律条文的表述,文义表示更加科学精简。相较于旧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概括性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结合新《公司法》规定,下文将从民事、行政、刑事几个领域入手逐一剖析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的义务及相关法律风险。
02
民事风险
1.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公司法》第11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律师解读:
新《公司法》借鉴了民法典对于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也即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模式,采用“公司对外承担+内部追偿”模式,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再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需要注意本款与本法第191条的适用关系。第191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简言之,董事高管基于故意、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指公司之外的任何人,主要是指债权人、股东等)损失的,他人可以请求公司赔偿(职务侵权),也可以请求该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第191 条确立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董事/高管对于第三人的直接责任规则,与本款规定的责任模式完全不同。
考虑到法定代表人只能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的事实,若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故意、重大过失(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本法第15条的规定,伪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且造成债权人损失,则本款与第191 条的竞合在所难免。如有竞合,第191 条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本部分摘自李建伟所著《新公司法评注》)
2.作为董事的法定代表人未及时追缴出资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5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本条的意旨在于科以董事会新的勤勉义务类型,即核查股东出资情况以及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催缴的义务。与新《公司法》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增强董事会在治理中地位的趋势不谋而合。正如前文所述,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任的是董事且未能履行催缴义务的,也有可能成为被诉主体,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协助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53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旧法仅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规则较为笼统、模糊。新《公司法》则增加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责任主体。这是考虑到股东抽逃出资大部分都是通过公司内部人员(如高管)来完成的,故从共同侵权角度出来,要求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如同时担任董事或经理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协助抽逃或者有所懈怠的情况,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4.违反董监高的忠实义务
(1)忠实义务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180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2)忠实义务相关禁止行为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18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3)董监高关联交易的限制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182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4)禁止篡夺公司机会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183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5)董监高的竞业禁止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184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律师解读:
忠实义务系一种消极义务,核心在于约束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本质在于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5.违反董监高的勤勉义务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180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律师解读:
勤勉义务相较于忠实义务,系一种积极义务,目的系界定董监高履职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之法律后果【公司归入权】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186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律师解读:
公司归入权的构成要件是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法定实体要件。我国公司行使归入权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法定要件。
其一,归入权的行使对象原则上为公司的董监高等公司内部人员。若上述人员利用配偶、子女及他人的名义实施了归入权规制的特定行为,该他人也成为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对象。
其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定义务的特定行为。如违反同业竞争禁止义务、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和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短线交易等行为。
其三,行为人从该特定行为中获取了利益。若行为主体没有取得任何收入,公司就不能行使归入权。
其四,特定行为和获取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行为人的特定行为和取得收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才能对其行使归入权。
6.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
法律依据:
第191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假设A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会决议,为B公司向C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如果C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审查义务,在B公司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下,C公司不仅可以要求 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要求具有主观过错的董事长也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系新增条款,系为了防止董事、高管滥用职权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遏制现实中极为常见的高管侵害债权人等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与抑制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道,为第三人提供更加有效、全面的保护。
7.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192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这一条也系新增条款,底层逻辑是民法中的共同侵权,民法典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条规定的“双控人”指示董事、高管实施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正是因为双方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沆瀣一气实施了侵权行为,按照相关法理承担连带责任也无可厚非。
8.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211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所谓“负有责任的”含义值得推敲,可以理解为该承担责任的董监高并非全体成员,而只是存在违法分配行为的有过错的那部分主体。公司法第188条明文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则系董监高违反上述信义义务的细化规定。
9.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本条系公司法原则“资本充实”的基本要求。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减资的,很可能导致减少的注册资本非法流向股东。在此过程中,董监高可能涉及违反信义义务,因此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未履行公司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232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推动组建清算组、协助清算人进行清算的主体。本次修订正式明确了清算义务人制度、担任主体及违反义务的责任,有利于改善公司跑路后债权人求助无门的情况。
1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会被限高、限制出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律师解读:
为督促公司偿还债务,法院通常会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同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限制其出境。
1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拒不按照法律规定报告财产情况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
如果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因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公开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03
行政责任
1.税务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合规经营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50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251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252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253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读:
若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未按照法律规定公示信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行政部门会对直接负责有过错的主管人员处以行政罚款。
04
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实行的是“双罚制”,正如《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我国目前刑法分则共规定有单位犯罪罪名164个,占比33.95%。
因此,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时应当慎重,并对本单位的行为和自己直接负责的工作承担责任。
读到这里,还记得文章最开始的问题吗?再有人让你当法定代表人,请你评估自身承担上述法律风险的能力后再做决定。
也许正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科以如此繁重的义务、责任,才导致很多真正的财阀都甘当“幕后黑手”操纵一切。也正是为了规避责任,很多诈骗机构纷纷选用自己家里老人的身份证注册公司,这样的话即使法定代表人被限高、限制出境,也不影响自己骗钱后逍遥法外。国家为打击这一现象,已经正式发布实施《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介绍
戴文星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深耕于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诉讼服务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领域。具有上百起诉讼案件代理经历,为顾问单位审核各类合同及出具法律意见书近千份,获得委托人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