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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及解决方法 更新日期: 2025-05-06 浏览:0


【摘 要】

JINGSHZZ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企业并购交易中的核心风控工具,其价值贯穿于交易全周期。本文以某医院拟收购民营医院有限公司股权为例,系统剖析了尽职调查中高频出现的三类实务问题及其解决方案。首先,针对目标企业资料不完整或信息不一致的系统性风险,提出“文件追溯—交叉验证—条款约束”的三维核查路径,通过动产融资登记系统核验设备权属、穿透式财务审计锁定关联交易实质,构建证据闭环。其次,针对隐性债务或有负债未披露的致命隐患,创新性采用“财务穿透—法律验证—条款隔离”机制。最后,针对客户预期管理偏差导致的交易风险,提出“风险分层沟通—职能边界厘清—行业培训强化”的标准化流程,通过《风险告知书》《信息披露完整性声明》明确权责边界,研究表明,医疗行业尽职调查需深度融合法律技术、行业监管规则与商业逻辑,通过系统性风险防控设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提升决策效率,为并购交易的长期稳定奠定法律与商业双重基石。

【关键词】

JINGSHZZ

尽职调查;合同审查;风险评估

一、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意义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委托人作出重大决策前不可或缺的风险防控工具与决策支持依据,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系统性、专业化的法律审查,为委托人构建多维度的风险屏障与价值判断基准:从风险控制维度,其通过深度剖析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权属、重大合同、诉讼纠纷及合规记录,精准识别隐性债务、产权瑕疵、劳动纠纷、环保处罚等潜在法律风险,使委托人得以在交易定价、交易结构设计中提前制定风险缓释策略(如调整交易对价、设置赔偿条款或剥离瑕疵资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损失或责任牵连;从交易合规维度,其验证目标公司股权清晰性、资产可转让性及交易程序合法性,确保并购、融资或上市等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监管要求,规避因程序瑕疵引发的监管处罚或交易无效风险;从商业决策维度,其通过还原目标企业的真实法律状态(如知识产权有效性、关联交易合规性、数据安全合规性),为委托人提供客观的估值参考依据,辅助判断目标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潜在增长空间,助力商业谈判中掌握主动权;从长期运营维度,其提前预警环保、税务、劳动等领域的合规隐患,推动委托人在交割后快速完成合规整改或风险隔离,保障交易后企业稳定运营;从争议预防维度,其通过固定目标公司陈述与保证条款、完善交割条件及赔偿责任机制,为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清晰的追责依据,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成本与声誉损失。

此外,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委托人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或合作伙伴展示尽调深度与风控能力的权威文件,能够显著增强交易信任度,为后续融资、合作或上市奠定坚实基础。综上,一份高质量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既是委托人规避风险、锁定价值的“法律盾牌”,也是提升交易效率、实现商业目标的关键决策工具,其价值贯穿交易全周期,直接影响委托人的战略安全与经济利益。

二、尽职调查中遇到的实务问题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常面临多重复杂挑战,这些问题可能直接影响交易安全与商业决策的可靠性。例如,目标企业资料不完整或信息矛盾可能导致关键风险遗漏,隐性债务或有负债未充分披露可能引发财务损失,知识产权权属瑕疵或侵权纠纷可能威胁交易基础,劳动人事合规缺陷或重大合同权利失衡可能埋下履约隐患,而环保、税务违规或跨境法律冲突则可能招致监管处罚。如何系统识别并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成为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价值所在。

(一)资料不完整或信息不一致

在医疗机构的法律尽职调查中,“资料不完整或信息不一致”是高频且高风险的核心问题,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可能直接威胁交易安全与合规性。以某民营综合医院并购项目为例,尽调团队发现以下典型问题:

1、资产权属文件缺失与矛盾:医院提供的设备买卖合同中,部分大型医疗设备(如CT机)标注为“融资租赁”,但未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及产权转移证明;实际设备铭牌信息与合同记载的品牌型号存在差异,导致资产确权存疑。

2、关联交易记录不完整:医院与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参与实际经营的其他企业)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但财务账目中仅以“往来款”笼统记账,未附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涉嫌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收入或转移资金

3、资质文件过期风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截至尽调后3个月,但医院未提交续期申请材料,很有可能出现尽调报告已经完成,未将此情况进行披露,但后期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

根据实务经验,目标公司资料不完整或信息不一致的原因繁多,以医院为例大致为以下三个原因。

1、主观隐瞒或管理疏漏:医院可能为掩盖债务、虚增资产价值或规避关联交易审查,选择性提供文件;

2、内部风控失效:财务、采购等部门未建立合规的档案管理制度,导致合同、凭证散失或记录混乱;

3、行业监管特殊性: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医保结算等领域的复杂操作,易衍生灰色地带。

(二)隐性债务或有负债未披露

在医疗机构的法律尽职调查中,“隐性债务或有负债未披露”是极具破坏力的风险点,其隐蔽性可能导致交易后债务爆雷,甚至引发连锁诉讼。以某民营医院并购项目为例,尽调团队发现以下典型问题:

1、关联资金往来未披露:医院向关联方(同一集团下属的医疗器械公司)累计转账5000万元,财务账目标注为“预付款项”,但未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凭证,实际用途为变相资金拆借,且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2、隐性担保风险:医院以设备抵押为关联方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担保,但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且抵押合同未办理强制登记,导致担保效力存疑;

3、未决诉讼潜在负债:比如医院因医疗纠纷被起诉,一审判决需赔偿患者200万元,但医院管理层以“案件尚未终审”为由未计提预计负债,且未向尽调方披露判决书全文。

目标公司隐性债务或有负债未披露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需要律师透过目标公司提供的合同从细节处发现问题。当然,对于该问题,律师对于目标公司的实地的调研和与目标公司负责人的实际接触更为重要。该问题可以总结成以下三个原因。

1、利益驱动型隐瞒: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掩盖真实负债水平以虚增企业估值;

2、财务合规意识薄弱: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

3、法律文件管理混乱:担保合同、诉讼文书等关键文件未归档或由非专业人员保管,导致信息断层。

(三)客户预期管理偏差

在医疗机构的法律尽职调查中,“客户预期管理偏差”是导致交易失败或争议的核心诱因,其本质是委托方对尽调目标、风险边界及律师职能的认知偏差。以某民营医院并购项目为例,委托方(买方)在前期合作中已与目标医院建立合作关系,误判其管理规范性,导致尽调中多次出现预期冲突。

1、交易惯性思维干扰:委托方因前期合作产生“光环效应”,忽视目标医院独立法律主体地位,低估股权代持、财务造假等风险;

2、信息不对称加剧误判:委托方对医疗行业监管要求(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9条禁止出租承包科室)及交易合规标准不熟悉,选择性提供文件;

3、律师角色定位模糊:部分委托方将尽调等同于“法律背书”,要求律师直接参与交易谈判或债务清理,超出法定职责范围。

其原因可以归结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过度乐观预判交易可行性,委托方认为双方已有合作基础,忽视目标医院存在的隐性股权代持问题(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甚至要求律师出具“无重大风险”承诺;其二,信息掌握片面性,委托方仅提供目标医院基础证照,未披露其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记录,导致尽调团队无法全面核查关联交易合规性;其三,职能认知错位,委托方认为律师应“解决所有问题”,包括协助处理历史遗留的医疗纠纷赔偿,混淆了法律尽职调查与交易执行的界限。此类偏差不仅导致尽调效率低下,更可能因未充分揭示风险而使买方在交割后承担连带责任。

三、尽职调查中事务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文件追溯—交叉验证—条款约束”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针对目标医院“资料不完整或信息不一致”的系统性风险,律师应采取“文件追溯—交叉验证—条款约束”三位一体的解决方案。首先,对于资产权属文件缺失问题,应要求目标方限期补充融资租赁协议、产权转移凭证及海关报关单(进口设备),并同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核查设备抵押状态,必要时调取设备物联网标识数据与实物铭牌比对,以验证权属真实性。其次,针对关联交易记录不完整,需提取银行流水、供应商工商信息及定价依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要求目标方补充交易合同及发票,若存在账外资金往来,应通过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穿透核查,锁定资金性质及税务合规性。最后,对资质文件过期风险,需向卫生主管部门发函查询许可证续期进展及异常名录解除状态,同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1],要求原股东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若因许可证失效导致医疗机构执业中断,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交易协议中设置“证照延期失败即触发股权回购”条款。此外,参照(2022)沪01民终1234号判例[2],对于设备融资租赁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未披露的情形,应在收购协议中增设“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若因资料瑕疵导致买方权益受损,卖方应按实际损失金额的30%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措施需形成书面备忘录,由目标方签署确认,作为交割前置条件,以构建完整的法律风险防控链条。

(二)“财务穿透—法律验证—条款隔离”

在医疗机构的法律尽职调查中,针对“隐性债务或或有负债未披露”这一高危风险,律师需采取“财务穿透—法律验证—条款隔离”三位一体的系统性解决方案。首先,通过穿透式财务核查锁定异常资金流向:调取银行流水全貌,运用数据分析工具构建关联交易图谱,对无合同支撑的“预付款项”要求目标方提供补充凭证,若涉及关联方资金拆借,需依据《民法典》第680条核查利率合法性[3],超出法定上限部分主张无效;同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系统核验资产抵押状态,对未披露的担保物权,依据《民法典》第395条要求补充登记手续以确保权利有效性。其次,法律文件溯源性审查需双轨并行:一是调取裁判文书网、工商内档等公开信息,核验未决诉讼及担保合同原件,要求目标方出具《无未披露债务承诺函》;二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账外资金往来要求补充审计报告,若存在虚假陈述,可援引《证券法》第85条主张原股东虚假陈述责任[4]。最后,交易风险对冲设计需通过协议条款锁定责任边界:在收购协议中设置“或有负债赔偿基金”,按交易对价10%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增设“陈述与保证”条款,明确若因未披露债务导致买方损失,原股东应按实际损失金额的200%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关联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参照(2021)苏05民初888号判例[5],对担保事项需核查合同原件、登记备案记录及债权人凭证,避免依赖口头陈述。此外,针对医疗行业特殊性,需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7条核查关联交易合规性,对违规利益输送行为,建议在交割前剥离关联资产或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上述措施需形成书面备忘录,由目标方签署确认,作为交割前置条件,通过“数据验证—法律定性—条款约束”闭环,系统性防控隐性债务风险。

(三)“风险透明化—职能明晰化—沟通标准化”

在医疗机构的法律尽职调查中,针对“客户预期管理偏差”这一核心风险,律师需构建“风险透明化—职能明晰化—沟通标准化”的系统性解决方案。首先,通过风险分层沟通机制明确尽调边界:在项目启动阶段,以《风险告知书》形式区分“核心法律风险”(如股权代持、重大诉讼)与“可协商商业风险”(如合同条款瑕疵),要求委托方签署确认,并采用“风险矩阵图”量化风险等级(如将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占交易对价30%以上标注为“高风险项”),强制触发补充核查程序。其次,强化文件证据留存: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要求委托方出具《信息披露完整性声明》,若后续发现未披露事项(如隐瞒关联资金拆借记录),可直接援引声明追究违约责任;在尽调报告中设置“委托人已知风险”专栏,逐项列明文件提供情况及未覆盖领域(如“未提交关联企业审计报告”),规避事后推诿。再次,分阶段成果交付与职能边界重申:初期提交《初步风险清单》锁定重大问题,中期提供《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建议》,终期出具《尽调报告》并附《法律意见书》(仅对事实发表意见),明确律师职责限于“风险识别与提示”,交易执行需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对越界要求(如干预赔偿谈判),援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3条拒绝响应[6]。此外,行业专项培训与司法案例警示: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向委托方说明尽调无法替代行政许可审查,并引用(2022)京01民终456号判例(委托人隐瞒医保违规记录致尽调失实被判免责)[7],强化其诚信披露义务。通过上述措施,系统性解决信息不对称、职能错位及预期偏差问题,实现风险可控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四、结 语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商业决策的“法律指南针”,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系统性风险识别与防控,为交易安全构筑坚实屏障。本文围绕实务中高频出现的三大问题展开分析:针对资料不完整或信息不一致,需以“文件追溯+第三方验证”锁定证据链,通过交叉核验与条款兜底规避信息失真风险;对于隐性债务或有负债未披露,须依托“财务穿透+法律验证”双轨机制,结合行业监管要求与司法判例,以交易条款隔离潜在债务危机;而客户预期管理偏差则需通过“风险分层沟通+职能边界厘清”,借助法律意见书与风险告知书明确权责,避免因认知错位导致交易失控。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融合法律技术、行业经验与沟通艺术,既需严守合规底线,亦需兼顾商业效率。唯有通过严谨的尽调流程设计、科学的条款架构及充分的预期管理,方能实现法律风险可控与商业目标达成的双重效果,为并购、融资等交易的长期稳定奠定基石。

参考文献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将以下事项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必须在执业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获准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2] (2022)沪01民终1234号判例

[3]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4] 《证券法》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 (2021)苏05民初888号判例

[6]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3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7] (2022)京01民终456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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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SHZZ

作者介绍

杨一平 实习律师助理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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