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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要闻丨京师律师辩护的一起袭警案获不起诉决定 更新日期: 2025-01-13 浏览: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承担着执行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所以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重视对警察履职行为的维护和保障。

从我国情况看,刑法对袭警犯罪的规制也经历了一个由纳入妨害公务罪到专门规定袭警罪的演变过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袭警犯罪的内容,即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于2019年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指导意见》),对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一般行为和从重处罚行为分别进行了列举,并对量刑情节、刑罚适用及协作配合等予以规定,为袭警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引和遵循。这些规定仍将暴力袭警犯罪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了修改,对暴力袭警的犯罪单独规定了刑罚。与之相对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21年2月26日联合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暴力袭警犯罪的罪名确定为袭警罪。至此,袭警罪在我国刑法中才真正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单设出来。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底某晚,在民警传唤犯罪当事人黎某(已化名)的亲属张某(已被行政处罚)过程中,黎某因无法确定便衣民警身份,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用拳头打了民警胳膊一下。据此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当事人在10月下旬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才来到律所进行咨询,并委托赵钊律师、刘高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两位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调取案卷并研究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两位辩护人对北京市内其他袭警案件的判决书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后发现在首都北京袭警的惩罚力度是相对较高的。很多案件在受害警察的伤害程度不够成轻微伤的前提下,被告人仍然被判处了实刑。分析可得因袭警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既有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秩序,也有履职人员的人身权益,故在北京地区对于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还是相对较大的。

同时辩护人还搜索了袭警案相关的实务文章,在《袭警罪如何理解和适用》和《办理袭警案件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文章中,均表达了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认同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

当事人委托后,刘高原赵钊律师在一个月期间先后五次前往检察院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同时迅速阅卷,共计查看了20余段监控视频,进行类案检索和法律法理分析。辩护人在此基础上完成了辩护意见的撰写,并提交了数百页的相关材料。

三、争议焦点

1.当事人是否具有袭击警察的主观故意?

2.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判处刑罚?

四、辩护思路

(一)本案中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袭击警察的主观故意

案发当天晚十点半左右,四名民警到当事人住处,其中一人着警服,另外三人为便衣。执法对象为当事人的亲属张某,张某大学刚毕业还未工作,目前与当事人同住,上学期间也是由当事人照看。因此当事人与张某的感情要比一般亲属关系更深,在当事人笔录中多次提到:“当张某被强制传唤走时,我很担心她”,“因为我不想让张某走,当时着急”,“因为是我看着她长大的,我觉得她挺乖的,我觉得她不会干违法犯罪的事”。因此,当民警要带走张某时,当事人因无法确定在场所有民警身份,又出于对张某的担心,出现应激反应,才导致其在与民警的交涉中出现过激行为。并非主观上有袭击民警的故意。

(二)本案中当事人是否有袭击警察的行为存疑

首先办案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并未拍摄到当事人袭击警察的过程,视频显示了当时场面较为拥挤混乱,但并未有明确的袭击行为被记录。其次在视频中可以看到听到当事人多次向警察提出,出示警官证的要求,笔录中当事人也多次表示当时只是想拦住便衣民警,让其出示警官证,并没有主动袭击的行为。

(三)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结果危害性不大,没有产生严重威胁后果,也并未造成民警明显伤害。

1.当事人与民警的肢体冲突有且只有一次,情节显著轻微,并未造成民警明显伤害。被害人笔录中描述“当时有些疼,现在已经没有痕迹了”,不需要进行伤情鉴定,从行为后果上来看也并未对民警的身体健康产生明显伤害。

2.当事人本人身高不足1.6米,身材瘦小且身为癌症患者,长期服药。在客观上亦没有对多名成年男性民警产生严重威胁和伤害的可能性。

(四)本案中当事人系初犯、偶犯

当事人在案发前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还曾积极参与社区的志愿活动。本案中与办案民警发生冲突完全是一念之差,因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犯、偶犯,对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较小。

(五)本案中当事人具有坦白、认罪情节,悔过态度明显

当事人归案后,对整个事件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了自己当时过于冲动导致行为失控,具有真诚的悔罪之心、悔过之意。并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懊恼之情,希望有机会给警察当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警察恢复名誉。同时当事人也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出具了忏悔书和悔过书,从内心深处其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真诚悔过和道歉。

五、办案结果

律师简介

赵钊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美国注册工程师,华东理工大学学士,美国马里兰大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美国达拉斯市政府和国际知名咨询公司,参与众多海内外建设工程项目。在律师工作中,参与多家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对相关的公司业务和风险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准确把握法律风险点,并做出完善合理的处理意见。同时也擅长争议解决领域,在民商事纠纷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等多方向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刘高原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参与多家国企、民营企业、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参与、代理过较多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以及复杂的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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