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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优等悬赏广告 熟悉的陌生词 更新日期: 2024-10-17 浏览:0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背景

2020年9月,小江和小罗在互联网平台看到某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公告,公告中承诺:该竞技比赛的冠军可获得一台汽车。小江和小罗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参加了比赛,并获得了冠军,但赛后却迟迟未等到冠军奖励。无奈之下,小江和小罗向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赛事有关的三家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向他们支付奖品汽车的市场折现价。

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A公司的企业标志与赛事标志相似,但与此次赛事并无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系本次赛事的主办方、组织者,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途径发布比赛信息,构成向不特定电子游戏玩家发出要约,符合悬赏广告中的优等悬赏广告的特征。小江和小罗作为电子游戏选手,在比赛中取得了冠军,在根据悬赏广告内容完成指定行为者中,按规则评定为优等者。因此,B公司应履行其支付酬金的义务。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宣发执行合同》,作为本次比赛的线上报名、宣发执行方,本案合同及微信公众号内容能够证明C公司系本次赛事商业广告的受托发布者,而非主办方,不是优等悬赏广告的悬赏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不应承担合同责任;而且C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电竞比赛也真实举行,B公司虽然存在迟延履行兑现奖励的行为,但不能据此就证明C公司发布了虚假广告,C公司也不存在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本次电竞比赛信息在各大平台均发布了公告,公告中载明,冠军大奖为汽车。小江和小罗所在战队夺冠后,二人签订《领奖协议书》,内容为同意二人代表冠军战队申请将奖品替换为现金奖励16万元。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小江和小罗支付电竞比赛冠军奖励折现款16万元。

二、法律解读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十分的常见,广泛存在于政府和民间,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布文件作出的奖励承诺;比赛为了发布奖励政策,给予优胜者奖励;再比如明码标价的寻人寻物启事等等,均可以看到悬赏广告的身影。悬赏广告历史悠久,大量存在,学术界虽然多有争议,但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却恰恰没有明文规定,特别是随着新兴社交媒介迅猛发展,悬赏广告的形式和手段也日趋多样化,致使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颇感棘手,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的判决支持按悬赏广告兑现酬金;有的却判决捡到失物者无偿归还。

《民法典》合同编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制度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为规范悬赏广告行为、处理悬赏广告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并为悬赏广告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奠定了民事基本法上的基础。其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该规定是法律层面首次明确规定了悬赏广告,并列入合同编总则中,对于指导审判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该规定,悬赏广告的构成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以公开的方式作出声明。公开的具体方式,可以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或者互联网等媒介发布,也可以是在公众场所发传单、在公开的宣传栏张贴广告等。二是悬赏人在声明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即要完成特定行为。声明对于该要求,要有具体、明确的表达,不能含糊不清。三是悬赏人具有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即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悬赏人应当对报酬的形式、给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表达;如果报酬是给付金钱,应当明确金钱的币种、数额等。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悬赏广告,完成该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不得拒绝。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则是属于悬赏广告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即优等悬赏广告,它是指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发布对完成悬赏广告任务的行为,且行为被评定为优等者的才能获得报酬的意思表示,完成悬赏人发布的广告任务的行为人应当经悬赏人评选成为优等者,才能获得悬赏人给付的报酬。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被评定为优等者的条件满足时,优等悬赏广告的悬赏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悬赏广告合同关系才能成立,行为人才能向悬赏人主张报酬请求权。本案例中,小江和小罗成为竞赛的优胜者,符合悬赏广告中关于优等者的评价条件,竞赛组织者应当按照悬赏广告中的承诺支付报酬。

三、律师提醒

对于悬赏广告的发布主体而言,在发布相关内容前,应仔细审核发布的内容,特别是涉及悬赏的项目、金额、悬赏条件的内容,以及涉及与广告有关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的宣传,应当是真实、全面的,避免因广告的不当发布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对于悬赏广告的参与者特别是竞赛类广告的参与者而言,也要知悉,有时商业广告信息的广告发布者与竞赛主办者即悬赏人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参与者在参加活动前,需要知悉悬赏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以便确定负有报酬支付义务的主体;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悬赏条件达成时可以有效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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