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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第十三期·2024年3月 更新日期: 2024-03-21 浏览:85


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十三期·2024年3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W律师涉嫌利益冲突行为一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在(20**)粤04*民初**03号案中,W律师代表斗门区X经济合作联社告梁某某、郭某某。在(20**)年粤04*民初**11号案中,W律师代表被告郭某某参与原告C专业合作社(斗门区X经济合作联社下面的一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是梁某某)之间的诉讼。在(20**)年粤04*民初**13号案中,W律师代表原告郭某某起诉被告C专业合作社。郭某某与梁某某理应外合。W律师同时也是斗门区X经济合作社的法律顾问。W律师完全丧失律师资格,不分黑白,不分界线、无原则,见钱开眼,制造假证据,挑起事端,串通梁某某,煽动郭某某等人起诉C专业合作社。W律师完全违反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十一条(三)(四)(五)的规定。

被投诉人答辩称,案情及诉争利益均与投诉人无关,其不享有诉讼利益及实体利益,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其没有利害关系,该3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且本案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均无异议,该3人在案涉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诉,属侵犯他人意思自治,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不符合投诉主体要求。本代理构成间接利益冲突,但按照利益冲突的处理要求,在代理时征得了各方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该间接利益冲突行为得到了各委托人的豁免,符合《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故不构成违纪。

查明事实

经珠海市律师协会调查查明,被投诉人代理投诉有关的案件存在于郭某某、X经济合作联社、Y合作社三者之间,一共有三个案件,其中两个案件的委托人为郭某某,该两个案件的诉讼相对方当事人为Y合作社,即郭某某与Y合作社互为原被告。另一个案件委托人为诉讼原告X经济合作联社,被告为郭某某,该案为法律援助案件。又查明,20**年8月16日,某村经济合作联社和郭某某均出具《知情同意书》,表示知悉双方已经存在的利益冲突事实和法律后果,同意与W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虽然投诉证据能够证明Y合作社的成员包含X村村民,X村经济合作联社的出资人是X村委会,郭某某是X村村民,但是这三者在法律上是独立主体,从名称上也无法确定三者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处理结果

被投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行为。

案例评析

本案中,虽然律协未认定F律师事务所W律师存在利益冲突行为,但是,根据广东省司法厅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行为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应坚持以独立第三方角色开展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作为驻村法律顾问,应注意避免参与村(社区)内部群众、群众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矛盾时,应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Y律师涉嫌私自收费一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人委托Y律师代理投诉人与某某有限公司、刘某、蓝某某,某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基本律师费5万元,另外案件在得到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金额并实际收到款项的8%提取律师费。之后投诉人按Y律师要求向其个人账户支付3万元律师费。但投诉人未收取发票。

被投诉人辩称,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投诉人委托被投诉人代理两个案件,投诉人应先支付5万元前期律师费,但后来投诉人说他可以先付3万作车马费,于是投诉人就直接付了3万到答辩人要求启动诉讼。后来投诉人打电话找被投诉人借20万,后又说至少要借5万用来交税,否则就会被罚款,还说现在找不到人能借钱给他了。当时被投诉人就提出最多只能把之前收的3万车马费退回给他救急,之后执行完后再一起结算律师费,投诉人同意后,被投诉人于2018年7月30日凑钱以“退款”方式退了3万给投诉人,也就不需要开发票。

查明事实

经查,投诉人与某某有限公司、刘某、蓝某某,某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索股东代理费纠纷委托X律师事务所代理,双方在2017年5月25日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Y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费基本律师费50000元,外加8%风险代理,合同约定收齐所有费用后开正式票据。投诉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Y律师私人账户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Y律师未向律师事务所交纳。Y律师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广发银行转账退回给投诉人。

处理结果

Y存在私自收费行为,已经违规。因该行为超过2年投诉时效,可以不给予处分。

处理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收费合法票据,根据规则规定,给予训诫、警告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百条之规定,会员违规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可不予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Y私自收费,已构成违规,但由于该行为超过2年投诉时效,律协可以不给予处分,故律协作出不予处分决定。近年来,律协接到投诉案件中,律师私自收费的情形较多。一方面,体现当事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另一方面我们律师私自收费现象不少,违反了律师法、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税收管理相关规定。故我们律师要严格按照规定收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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