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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一文读懂涉港案件办理要点 更新日期: 2024-02-02 浏览:127



以下文章来源于iCourt法秀 ,作者赵飞


背 景

随着深港两地正迈向全方位和深层次合作,越来越多的涉港案件前来咨询和委托,我们团队也经常会遇到同行咨询各类问题。笔者以自身的经验为例,就涉港案件的委托、被告主体及管辖常见问题进行分享。


一中国香港居民委托律师有无特殊要求?

中国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业务,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39 条之规定“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涉港案件适用涉外案件的相关规定,所以中国香港居民要委托律师在中国大陆参加诉讼的只能委托我们内地律师。香港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参加诉讼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办理:

1.到中国大陆的公证处进行授权委托书公证



在一些其他涉外案件过程,还可以通过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办理授权。

2.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签署授权委托书

但该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面前签署,经见证的授权委托书再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章后,方能在中国大陆诉讼使用。



有些使用机关会要求办事人员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办事机关会查询是否有转递章、签字律师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每年发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年度注册名单里以及使用地。





3.到办事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

在涉港民商事诉讼中,为了确保委托授权的真实性,如果域外当事人要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在办事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其委托才能生效。有些机关可以远程在线确认当事人身份与授权行为达到“授权委托面签”。例如,深圳前海法院更是可以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但是在我们团队办理案件过程中,面签需要沟通办事机关和当事人共同的时间,沟通效率低,且占用三方时间和精力多,所以我们一般不选择这种方式。


二被告为中国香港居民如何提供主体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起诉仅需“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或居住登记信息。实践中,要求原告提供境外被告身份证明以证实其主体真实存在的做法,无疑给当事人的起诉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如涉及中国香港居民身份或者曾经为中国大陆居民之后移居香港且在国内没有办理过任何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件的,则其主体证明文件就相对比较复杂。


在此我们首先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涉港案件中,中国香港居民一方经常会涉及的一些身份证明证件。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香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是香港居民的主要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香港特区护照。目前,香港特区护照可免签/落地签近 200 个国家和地区。



2.香港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通过香港一些引才计划,获批后申请人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可以在港工作、享受当地公立义务教育服务等福利。一般我们办理的移民身份指的是先办香港身份证, 7 年之后,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领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3.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54 条,授权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给中国籍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护照,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馆处则为旅外公民代为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护照一般效期为 10 年,16 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效期则为 5 年。持有特区护照的人士可以获得 167 国给予香港护照持有人免签证或者落地签证的入境安排。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特区护照仅会签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则并不具备申领特区护照的资格。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人一般称之为“回乡证”。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居民进出中国内地所用的证件。该证件是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证件的效力一般仅适用于中国内地。



5.单程证

单程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是中国内地有关部门发给有香港亲属的中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的证件。通常说,香港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必须前往香港投靠亲人的内地人士,可以通过申请单程证前往香港定居。


严格来说这个证件并不属于香港的身份证件,而是由内地居民在移民香港的过程中由中国内地公安机关签发的一种过渡性身份证明文件,其主要功能是用于离开内地前往香港后办理有效的香港身份证件。

6.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由国内公安机关签发给港澳居民在内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2018 年 9 月 1 日,《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正式实施。只要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为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上学、就医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从事有关活动证明身份,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作、发放的。



关于经常居住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所以除了对方的港澳台身份证/海外护照复印件,如港澳人士在当地办理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件的,我们也试过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港澳人士居住证明、社区网格办开具的人口信息采集表或者居住信息查询单作为提交法院立案的补充信息。





三一方为香港居民的案件管辖有无特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2 〕18 号)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大的(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2000/4000 万元以上)、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三类涉外民商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同时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粤高法〔 2023 〕11 号】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集中管辖本辖区内相应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综上,是我们对过去办理涉港案件的委托、被告主体及管辖的总结。如有需要欢迎联系我们,让我们为你提供最专业的建议和方案。


律师介绍


赵飞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所事务所工会委员


执业领域

涉港案件、银行账户资金解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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