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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强化(二)公司决议无效、不成立、可撤销 更新日期: 2024-01-30 浏览:144




以下文章来源于洪德川民商事律师 ,作者洪德川民商事律师

洪德川民商事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寓德于法,百川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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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条背景

二.法条对比

三.法条评析

四.可视化总结


01

法条背景


公司治理中,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议)事关公司的运作,但在公司纠纷中,由于中小股东持股数少、未担任高管职位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被通知参加会议、未参与表决,使得决议程序沦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甚至高管侵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合法工具。


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决议的“三分法”,对公司决议的无效、不成立、可撤销制度予以明确和完善,进一步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予以保护。


02

法条对比



03

法条评析

重大变化一: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起算点调整为【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取消行权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评析:

1.撤销权的行权期限(除斥期间)本来就短,只有60天,现行公司法的起算点是【决议作出之日】,然而中小股东往往是通过第三方网站公示的工商变更信息才得知决议内容,大股东完全可以在瑕疵决议和工商变更登记中间错开60天来钻法律漏洞。新公司法以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作为起算点,更为合理缜密,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变化。


2.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时,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新公司法则取消了该规定,大大减少了中小股东的维权成本。但,无需提供担保不代表不承担责任,如因股东滥用诉权恶意干扰公司经营,尤其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冻结公司账户)而造成公司损失的,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尽管是利好,但中小股东仍应保持足够警惕,持续跟进公司的经营,不应放任权利“躺在棺材中”。


首先,注意【应当知道之日】可以被推定,司法实践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公示公司变更信息之日可以推定为股东应当知道之日。


其次,撤销权的最长行权期限是一年,即不论股东是否知情,决议作出之日起超过一年的,股东的撤销权即告丧失。


最后,新公司法的规定仅针对股东会决议,而未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司法解释未作扩张解释之前,按严格的文义理解,若股东主张撤销董事会决议,不论股东是否知情,还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按60天计算除斥期间。若未来司法实践中支持严格的文义理解,不排除心怀鬼胎的大股东会将部分股东会权力下放至董事会,在董事会层面作出决议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监事会也同理,因此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重大变化二:

明确关于决议不成立的具体事由。

评析:

决议不成立主要从程序上围绕一个决议作出的核心节点来展开:

1.没开会。司法实践中常见证据为:会议通知书(包含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邮寄单等)、会议签到表、见证书、会议录像等;

2.没表决。司法实践中常见证据为:决议表决相关文件(有表决权的主体签字、盖章;

3.出席没达标。司法实践中常见证据为:公司章程(明确出席人数要求)、会议签到表、见证书、会议录像等;

4.表决没达标。司法实践中常见证据为:公司章程(明确表决比例要求)、决议表决相关文件(有表决权的主体签字、盖章)、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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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重大的变化一:

完善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评析:

公司的治理在内表现为决议,对外则表现为工商登记。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诉讼请求设计中,除了提出撤销决议的诉请,还要提出变更登记的诉请,才能判决后的执行中得以完全落实。新公司法对该法律后果的完善,形成了法条上的闭环,让维权方的诉请有法可依。

不太重大的变化二:

删除决议不成立的兜底条款。

评析:

现行公司法关于决议不成立设有兜底条款“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赋予了法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立法者删除该兜底条款的好处有二:一来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其过分扩张进而导致的裁判不统一;二来也避免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混同,从而对公司决议“三分法”的界限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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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变化的点: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瑕疵决议,没有撤销的必要。

评析:

不是所有的程序瑕疵都会造成实质性损害,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影响公司正常运转,为保护营商环境,对于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应严格控制司法过分介入和干涉。司法实践中,公司应该就【决议程序仅有轻微瑕疵】及【瑕疵未对决议的作出产生实质影响】两点承担举证责任。


04

可视化总结



作者介绍


洪德川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干事。

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民间借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委托案件累计诉讼标的额已近三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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