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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信用卡透支后逾期还款是否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更新日期: 2023-12-15 浏览: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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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周闫小宇

由于经济、就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信用卡透支后逾期还款人员越来越多,逾期金额越垒越大。那么,信用卡透支后逾期还款,是否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文从法律相关规定、信用卡透支行为以及近年法院判例等角度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01

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以上法条规定中,(一)、(二)、(三)款均容易理解,难点在于第(四)款中的“恶意透支”,由于无法直接进行判定,因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订)》,对“恶意透支”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和几种情形的列举。

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02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分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本文仅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进行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订)》第六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因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而构成诈骗罪,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信用卡透支额度5万元以上;

(2)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3)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以上三个条件中,认定的关键就是“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信用卡透支人是“合法经营”、“合理消费”等透支以后,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还款(金额五万元以上)而存在逾期行为,且不存在转移、隐匿资产而逃避还款以及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是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虽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构成一般民事违约行为,是影响个人征信的行为,且发卡银行是可以据此起诉到法院走诉讼程序实现债权)。在司法解释规定中,分别列举了五种情形(第六款是兜底条文)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现将其分为四个环节,即信用卡透支前、中、后及还款态度四个环节,来具体分析信用卡持卡人如何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1、信用卡透支前的履约能力,对应“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若信用卡持卡人无履约的现实可能性也无履约的期待可能性,比如没有稳定收入或者根本没有收入、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或者已经出现信用卡逾期记录而办新卡拆东墙补西墙等,反而选择大量透支信用卡以及大额透支信用卡来进行支出或者消费的,最后导致无法归还所拖欠信用卡款项的,可以推定信用卡持卡人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2、信用卡透支中的手段、用途,对应“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以上两种行为均违反了信用卡管理制度规定,实施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妨害了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其本身就具有非法的目的和违法的行为,所透支的款项也就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3、信用卡透支后的财产处置,对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持卡人透支信用卡以后逾期还款,故意将自身的财物进行肆意挥霍、转移、隐匿,导致所透支的信用卡款项无法按期还款,导致发卡银行可能无法实现债权,其行为具有逃避还款的目的,也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4、信用卡透支以后的还款态度,对应“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持卡人透支信用卡以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还款的,若尽力与发卡银行商讨还款计划,说明其主观上并不具备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若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来逃避银行催收的,比如故意更换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或者拒绝发卡银行上门来访、催收等,以此来防止银行的催收,也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上从信用卡透支的前、中、后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若信用卡透支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就可能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除非信用卡透支人自己证明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除外,但“自证清白”又是何其难,所以笔者搜集了一些案例来进行说明。

03

实务案例归纳整理

笔者搜集了近两年的全国各级法院判决案例,仅选取“恶意透支”的个别情形,从中整理归纳几类比较常见的行为,容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持卡人应当谨慎对待: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1)关键词:账户长期处于透支未还清状态,且透支数额在逐步增大,直至透支金额达到上限,在透支达到限额后经上诉人60余次电话、短信以及上门进行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

分析原因:没有还款能力继续透支,属于恶意透支

来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陕04民终2228号

(2)关键词:2010年3月5日,邹某在某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十万元,2019年11月份,邹某因经营不善,负债200余万元,邹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使用该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0万元,且邹某通过逃匿手段逃避银行催债,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截止目前,邹某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共欠本息合计人民币164645.78元。

结论:法院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0624刑初465号


(3)关键词:2016年3月24日,龙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办理该卡后龙某多次进透支消费。2017年,龙某因经营不善负债800余万元,其房产于2018年、2019年先后被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人龙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未再偿还银行欠款。2020年5月至8月,发卡银行多次联系龙某偿还欠款,其均未再偿还,为逃避欠款于2020年8月将之前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停用,变更自己的手机号码,至2021年4月8日止,龙某共欠银行本金78786.49元,本息合计102363.697元。

结论:法院认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0182刑初755号

(二)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1)关键词:2014年1月,宋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21年10月,宋某某开始逾期不归还透支金额,至2022年2月,透支本金合计50000元。2022年3月11日、7月18日先后2次,发卡银行委托工作人员到宋某某户籍地送达透支逾期还款通知书,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宋某某通过拒接、拉黑银行电话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结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湘0903刑初208号


(2)关键词:2011年7月23日,王某某在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该卡于2014年9月17日激活。至2016年3月21日,王某某已拖欠信用卡本金99852.90元,经某银行数次有效催收,王某某于2016年5月6日、5月24日分别还款500元、10000元。截止2023年2月21日,王某某拖欠信用卡本金89352.90元。2011年7月25日,王某某在另一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提升额度为30万元。开卡后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王某某拖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97378.44元,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王某某在2016年2月18日至11月13日期间仅偿还本金人民币1198元,后银行无法联系到王某某。截止2023年2月21日,王某某共拖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96180.44元。

结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罚款五万元。

来源: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辽1122刑初13号

(三)信用卡大额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

(1)关键词:2010年8月11日,熊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熊某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截至2022年9月1日,熊某尚欠透支本金753870.89元未归还。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熊某仍拒不归还。

结论:法院认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湘0981刑初140号


(2)关键词:2011年5月4日,黄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2年8月黄某分两次将该信用卡刷卡套现9万余元,并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度1万元进行还款,下个月再套现的方式一直使用至2014年6月,后一直逾期未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电话催收,黄某仍未还款。

结论: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湘0981刑初69号


(3)关键词:2010年8月18日,杨某在某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并于2010年12月开通使用。2012年8月,杨某用该信用卡通过P0S机套现500050元,并将套现来的钱用于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杨某透支逾期后经银行采用电话及短信的方式多次对其进行催收仍未归还。至2013年3月17日止,该信用卡透支金额本息共计557700.01元,其中欠本金499297.34元。杨某采取更换手机号码、逃逸到外地等方式来躲避还款,至今未归还所有款项。

结论:杨某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0981刑初266号

04

律师建议

那么,当信用卡透支后逾期无法还款了,应当如何处理,本律师建议如下:

1、切勿再继续透支其他信用卡!

当持卡人本身已经存在信用卡透支后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切勿再透支其他信用卡“以贷养贷”,这样会导致银行的利息、分期利息、罚息、分期手续费等越垒越多,逾期金额越来越多,导致最终根本无法解决,并且因符合“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情况而构成信用卡诈骗,从民事违约上升到刑事诈骗,就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2、切记不要更换手机号码或者试图通过隐匿身份来逃避催收!

银行的催收确实会影响工作和生活,但不能因此去更换手机号码或者隐匿身份,要保持手机畅通,让银行能联系到你,要正确面对银行的催款电话,先核实对方身份,然后告诉对方自己开启了录音,要耐心地与对方沟通,说明不能还款的原因以及自己的计划,不要有拒绝还款的倾向。

3、必要时委托律师与银行沟通!

要积极与银行协商处理信用卡逾期还款问题,不能心存侥幸,积极或者主动向银行反馈是何种原因(需要正当的理由)导致信用卡逾期无法还款,以及自己所面临的资金问题困境,诚心告知银行自己会及时处理或者希望银行能够同意停息挂账,然后分期还款,必要时,应当委托律师与银行沟通,协调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方案!

郑重提醒:请通过正规途径与银行或银行授权方取得联系并积极沟通,切勿通过非法黑产中介或非正规渠道主张诉求,避免套路诈骗!

本文仅从“恶意透支”的角度分析和列举了几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和案列,个案有所不同。

律师简介



周闫小宇律师,京师深圳律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业务领域:主要从事房地产诉讼与非诉、债权债务处理、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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