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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京师珠海律师成功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案件 更新日期: 2024-11-15 浏览:0

罪名简介——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件事实

2023年12 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郑某因生活噪音,对居住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的被害人吴某、沈某心生怨恨,先后通过网上购买120粒10mm的钢珠与一把弹弓,多次对吴某、沈某的物品进行毁坏。

1.2023年12月29 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在白蕉镇,使用弹弓向被害人吴某、沈某的手推车发射钢珠进行毁坏,致使手推车的玻璃与不锈钢损毁。

2.2023年12月31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在白蕉镇楼下,使用弹弓向被害人吴某、沈某住宅的女儿房间发射钢珠进行毁坏,致使房间玻璃损毁。

3.2024年1月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在白蕉镇,使用弹弓向被害人吴某、沈某的手推车发射钢珠进行毁坏,致使手推车的玻璃损毁。

4.2024年1月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在白蕉镇,使用不锈钢管向被害人沈某的电动车后视镜进行毁坏,致使后视镜损毁。

5.2024年1月7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在白蕉镇,使用弹弓向被害人吴某、沈某的女儿房间发射钢珠进行毁坏,致使房间玻璃损毁。

6.2024年1 月8 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在白蕉镇,使用弹弓向被害人吴某、沈某的女儿房间 发射钢珠进行毁坏,致使房间玻璃损毁。

价格认定,上述物品损毁价值共人民币598.15元。

2024年2 月7 日,郑某向被害人吴某赔偿人民币2100 元,取得谅解。

2024年3月13日,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 定所鉴定:郑某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处于疾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辩护思路

1. 郑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郑某用弹弓打烂了邻居吴某的窗户和玻璃小推车,客观上实施了损害财物的行为,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的立案追诉的标准,但是达到立案标准当中的次数标准。案发后郑某积极向吴某赔偿损失,获得了吴某的原谅并达成了《谅解书》,故郑某犯罪情节轻微。

2.郑某患有精神病,行为时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2024年1月10日郑某经珠海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认为“患者存在被害妄想及关系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建议系统治疗,必要时住院治疗。”因此,郑某在对吴某的财产实施损害行为时,确实患有精神疾病,该疾病严重影响了其认识以及行为控制能力,才导致郑某会用弹弓打邻居窗户、用棍子打玻璃小推车。所以郑某在实施损害财物行为时,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依法应不负刑事责任。

郑某本人也提供诊断记录并陈述,其先后经医院被诊断为焦虑障碍(有妄想信念、转换障碍)、焦虑性抑郁症(偏执型/强迫型人格)、精神分裂症。自2019年开始他就觉得周围的人“阴阳怪气”,针对自己、说话影射自己,随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里养病,但上述症状并未减轻,认为家人也是这样的态度对自己,别人说自己坏话(相信是真的),还曾产生跳窗念头等。根据郑某提交的《医院门诊病例》可知,郑某有频繁就诊精神科、心理科医生的就诊记录,以及服用抗精神疾病类药物的记录。

鉴于郑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财物损失金额小,其在行为时患有精神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且案件发生后郑某及其家属积极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在公安机关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公诉机关对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郑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办案小结

本案的成功办理主要在于对郑某精神状况的准确鉴定和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评估。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充分运用了法律知识,通过调查询问、阅读案件资料和提交辩护意见等方式,为郑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同时,本案也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温度,也提示在处理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各类因素,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稳定。对郑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使其得到了相应的惩罚,又考虑了其身体情况等因素。这一处理结果对郑某未来的成长影响更为有利。最后,承办律师也提醒郑某及其家属要积极治疗郑某的病情、按时服药,并加强日常心理疏导,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主办律师

任育娇律师

任育娇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得认可专业商业调解员、注册国际心理咨询、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现为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会员、京师珠海律所青工委副秘书长,还曾参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漫画·民法典》。

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业法律顾问等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

曾代理白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苗某某涉嫌诈骗案等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并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刑事法律事务部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自成立以来,秉承着构建合作型、分享型的刑事业务服务平台的理念,整合了京师律所全国及京师珠海律所优质的刑辩资源,吸引了一批卓越的刑事法律人才,他们包括转岗公检法人员、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优秀青年律师等。刑事法律事务部现有核心成员12人组成,多名律师曾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刑事司法工作,是一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辩护团队。

刑事法律事务部在刑事辩护领域卓有成绩,辩护了多起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紧跟刑事辩护业务精细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精准把握刑事法律服务的新机遇,并通过京师律所全国体系的统筹联动,致力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及全国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法律服务方案,践行以专业筑造强基,以细节提升服务,打造强而有力的刑事服务品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服务领域

刑事法律事务部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风险预防化解两大板块。

★ 刑事辩护与代理

1. 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接受委托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介绍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提出刑事拘留、逮捕、起诉意见等法律意见书。

2.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3. 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出庭辩护,提出辩护意见;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4. 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调查和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提出代理意见。

5.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调查和收集证据;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出庭参加诉讼,提出代理意见。

6.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7.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8.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 刑事风险预防化解

提供刑事法律咨询服务,预防刑事法律风险;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企业合规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干预、事后化解等合规评估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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